安全环保目标达标考核细则

发布 2022-03-31 04:31:28 阅读 9139

1 事故考核指标。

1.1 无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2无上报分公司责任性事故。

1.3无我方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2 安全目标达标。

2.1安全目标达标考核实行满奖倒扣,未完成目标指标的,按相应标准分类当月考核兑现。

2.2 安全目标达标考核标准及分类。

2.2.1 a类单位,每月人均40元。a类单位为:**第一作业部、**第二作业部、**第三作业部。

2.2.2 b类单位,每月人均30元。

b类单位为:分装一作业部、分装二作业部、分装三作业部、检验中心、技术中心、消气防中心、分装四作业部、公司机关的调度处、技术质量处、机动处、工程处、安环处。

2.2.3 c类单位,每月人均20元。c类单位为:**处、计量中心、小车队、运输实业部、公共服务中心。

2.2.4 d类单位,每月人均15元。

d类单位为:运销处、档案馆、公司机关的计划经营处、科技开发处、人力资源处、企业管理处、财务资产处、审计处、总经理办公室、综治保卫部、社区管理部、法律部。

3 环保目标达标。

实行环保分级控制指标考核,具体考核指标见《2023年度环保分级控制指标考核表》。

4 事故处理。

4.1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否决分公司1~3月绩效奖,取消事故责任单位2~4个月绩效奖(含二级机关、相关单位,从事故当月算起。下同),并扣5万元以上直至全部取消年终绩效奖。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留用察看的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的处分。

4.2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 否决事故责任单位1~2个月绩效奖。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据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公司炼化公司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按高一个处分级别进行处理。

4.3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备案事故,视责任大小,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4.4发生报公司级责任性生产、设备、火灾、**、人身、交通、环境污染、放射事故(包括划定为公司级重大未遂事故的), 取消责任单位一个季度目标达标奖,扣责任单位4~8分。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视事故情节,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待岗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发生非本单位主要责任的报公司级事故,取消事故单位一个月安全生产目标达标奖,扣事故单位2~4分。

4.5 发生报作业部(二级单位)级事故(含未遂事件),取消作业部(二级单位)下属车间(片区、工段)一个月安全目标达标奖,根据事故情节,扣1~3分;对责任者的处理由作业部(二级单位)提出意见,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4.6 发生报车间(片区、工段)级事故,取消事故所在班组一个月安全目标达标奖,根据事故情节扣0.5~1分。

4.7 事故考核实行当量法,即3起车间(片区、工段)级事故相当于1起作业部(二级单位)级事故,2起作业部(二级单位)级事故相当于1起公司级事故。单位三个月内连续发生事故,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约谈。

因违章违纪发生的事故,即使不够报公司级事故条件,也均由公司根据事故情节比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对那些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装置安全的严重违章违纪者,给予待岗处分。

4.8交通事故按《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定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4.8.1凡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员工**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统计为工业**事故,按上述4.

2款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处理。

4.8.2凡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车辆发生负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员工、企外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作交通事故统计,取消车属单位全年安全目标达标奖,扣3~5分。

驾驶员调离驾驶岗位,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3%罚款,视情节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按照《事故管理规定》以公司级事故(5~10万元含5万)、作业部(二级单位)级事故(3~5万元含3万)、车间级事故(3万元以下)考核规定,取消车属单位相应安全目标达标奖,扣1~5分。

4.8.3凡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有以上事故,造成我公司执行任务的员工、企外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作交通事故统计,取消用车单位全年安全目标达标奖,扣3~5分。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按照《事故管理规定》以公司级事故(5~10万元含5万)、作业部(二级单位)级事故(3~5万元含3万)、车间级事故(3万元以下)考核规定,取消用车单位相应安全目标达标奖,扣1~5分。

4.8.4凡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我公司执行任务的员工、企外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事故,取消事故单位半年安全目标达标奖,扣1~3分。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按照《事故管理规定》以公司级事故(5~10万元含5万)、作业部(二级单位)级事故(3~5万元含3万)、车间级事故(3万元以下)考核规定,取消事故单位相应安全目标达标奖,扣1~3分。

4.8.5凡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单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交通事故,造**员**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作交通事故统计,取消车属单位全年安全目标达标奖。

扣1~3分,驾驶员调离驾驶岗位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3%罚款,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按照《事故管理规定》以公司级事故(5~10万元含5万)、作业部(二级单位)级事故(3~5万元含3万)、车间级事故(3万元以下)考核规定,取消车属单位相应安全目标达标奖,扣1~3分。

4.8.6对上述第.

8.4款所处的罚金,由肇事驾驶员个人承担(罚金超过4.5万元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任何单位不得分担。

肇事驾驶员个人承担的罚金须一次性上交公司财务部门,特殊情况,由企业管理处或人力资源部从其所属单位分配的绩效奖中逐月扣除。

4.8.7工作过程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对驾驶员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单位领导批准私自出车、私自将车借给他人驾驶,每发现1次取消车属单位一个季度安全目标达标奖,再扣1~3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关责任,并比照前述第.

8.4款之规定加重处罚,同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4.8.8非驾驶员岗位人员公车私驾发生交通事故的,取消车属单位半年安全目标达标奖,所有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个人承担;领导人员违规驾驶公车按《领导人员违规驾驶公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4.8.9取得公司内部车辆准驾证驾驶生产专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视责任大小,比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

4.8.10发生.8.4款交通事故,按《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所属单位的领导责任。因交通肇事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事故调查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执行,调度处和技术质量处(生产经营部)负责生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机动处、工程处负责工程、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环保处负责人身、**、环境污染、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消防支队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交警中队负责厂区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牵头部门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主管处室未履行职责该处室1~3分。

4.10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或备案事故,国家、地方**或集团公司有处理意见的,执行其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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