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发布 2022-02-14 01:28:28 阅读 2351

甲方(物业使用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管理服务者):泰安名嘉物业管理****。

地址: **传真邮政编码。

泰安名嘉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乙方)接受泰安名嘉广场置业****、山东东晨物业管理****委托,对泰安名嘉广场进行物业统一物业管理和服务。为此,乙方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方,甲方作为泰安名嘉广场座层号商铺的使用人,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使用商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1. 物业管理的范围、期限和内容。

1.1 甲方用于经营的商铺位于“泰安名嘉广场” 座层号商铺,建筑面积共计为平方米。

1.2 管理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

1.3.1 公共环境卫生清洁、垃圾清运;

1.3.2 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1.3.3 公共部分的公共秩序管理;

1.3.4 商场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3.5 商场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消防管理(甲方自行增加的设备设施除外);

1.3.6 代为收取水费、电费、空调费等费用。

1.4 甲方应严格遵守泰安名嘉广场和乙方的管理规定,如甲方需要延长营业时间,乙方仍负责提供本合同项下的管理服务,但应按双方商定的标准加收管理服务费。

2. 物业管理服务费、服务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2.1 本合同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结算,支付方式为现金或支票。

2.2 甲方每月应支付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首期管理服务费从年月日起计收。

2.3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相当于叁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服务保证金人民币元。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时,乙方于本合同期满结束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服务保证金。

2.4 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叁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缴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以后每次缴款应在该物业管理服务期开始前十日付清。

2.5 因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物价政策发生变化等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物价、人力成本上升时,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对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做相应调整。

2.6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公共水电费、空调费等其他费用。因水电费、空调费是由乙方代收代缴,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包括公共电费分摊)的标准暂定为元/千瓦时,如因后期运营需要或因当地供电部门调整电费,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电费收取标准。

公共水费按建筑面积分摊向甲方收取。空调费按甲方使用铺位的建筑面积元/㎡月标准收取。

2.7 代收代缴费用与物业管理服务费同时收取。

2.8 甲方自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网络费等),由甲方自行支付。

2.9 因安全需要,甲方同意在使用铺位内安装红外线报警装置个,每个装置元,此费用由甲方支付并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缴纳。

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有权了解和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况;有权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乙方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3.2 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积极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配合乙方开展商场的各项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

3.3 甲方自行经营范围内的卫生、治安、绿化、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等工作,由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4 甲方作为该商铺的第一消防责任人,需按相关**部门和乙方要求履行相应义务,承担消防责任。甲方与乙方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并指派一名兼职的义务消防员配合乙方开展消防管理工作等,如果义务消防员更换,甲方应在两天内及时书面报告乙方。

3.5 甲方进行商铺装修时,其装修方案应获得乙方的批准,方可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甲方及其装修单位应遵守泰安名嘉广场《商铺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修完工需经乙方或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等)后,方可开业,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故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6 商铺装修期间,甲方施工单位需将建筑垃圾装袋,于规定时间堆放在垃圾收集点,并支付装修垃圾清运费。

3.7 乙方因商场管理和设备维护等需要进入甲方经营区域内进行作业的,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

3.8 甲方需按乙方指定位置进行装卸货物,卸货时间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9 甲方应保证其在商铺内的一切经营及非经营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必须的行政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劳动、消防、治安等),且使用商铺的行为不得妨碍包括乙方在内的其他商场业主和/或承租人/使用人的正常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商场业主和/或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10 甲方必须做好商铺内的防火、防盗、防扒、防骗、防恶性案件和自然灾害的自防工作,非营业时间要收管好货物并锁好门窗。非营业时间不得私自进入承租商铺取货。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应由甲方本人或授权代表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与保安员一同进入商铺,并迅速离开,不得逗留。否则,乙方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甲方及其人员进入商铺。

3.11 甲方需将在商铺内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提交到乙方备案。若该人员即将或已不在承租商铺内工作,甲方也应即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12 在商场非营业时间内甲方物品需进出商场的,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出。

3.13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结构、外观、用途、功能,不得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通讯、排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不得有影响泰安名嘉广场形象的占道经营及乱搭、乱贴、乱挂、乱放广告宣传牌等行为。

3.14 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和商位进行经营,不得影响泰安名嘉广场整体规划及功能分布。

3.15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乙方代收代缴的水费、电费、空调费等费用。

3.16 甲方须向保险机构购买财产损失保险等保险,以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依法管理,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以及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4.2 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3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商场共用设施的维护管理。

4.4 下列事项乙方无需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4.4.1 甲方违法经营;

4.4.2 甲方故意破坏或非正常使用商铺、商场设备和设施;

4.4.3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任何第三方的不法侵害;

4.4.4 非因乙方造成的外部公共服务**(如供电、供气、通讯、排污等)中断;

4.4.5 因上级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演习等**行政行为;

4.4.6 突发事件发生时,乙方为维护商场公共秩序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4.4.7 非乙方故意或过失,或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

4.4.8 甲方或其**人、代表人、委托人违反泰安名嘉广场各项管理规定而造成损害的;

4.4.9 甲方应进行保险而未投保的;

4.4.10 甲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损害的;

4.4.11 不承担甲方及其雇员的人身、财产保险责任;

4.4.12 不承担火灾、水灾、**、流行性疾病等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事件所造成的损害;

4.4.13 不承担因各项设备、设施出现紧急情况必须停机、维修或用电安全检查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4.5 甲方违反本合同和乙方的各项规定,乙方有权处理并要求甲方限期整改。甲方逾期整改的,乙方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从服务保证金中扣款、停水、停电和责令停业整顿、终止物业管理服务等)。

甲方违反本合同和乙方的各项规定,给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以及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 违约责任。

5.1 合同期内,甲方未能依约按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支付乙方代收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空调费等)及其他费用,逾期一日按拖欠金额千分之一(1‰)计付违约金,逾期达到30日以上的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相关服务(如终止**水、电和限制甲方使用泰安名嘉广场设备、设施等)及可将服务保证金作抵消拖欠费用的用途,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服务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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