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2-12 22:13:28 阅读 9074

十。四、移交时间。

一) 综合类。

1、 文书档案每年6月之前完成立卷归档,并移交公司档案室。

2、 人事档案完成立卷归档后移交公司档案室。

3、 财务档案每年6月之前完成立卷归档,在2—3年内移交公司档案室。

4、 法律纠纷档案自法律纠纷解决完毕后1个月内完成立卷归档,并移交公司档案室。

二) 业务类。

1、 工程建设档案在工程竣工结算后3个月内移交公司档案室。

2、 土地储备整治项目,每宗土地出让并交地、对方付款完毕后3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

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在竣工验收并取得新增耕地证书后3个月内移交公司档案室。

以上档案按照国家和市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移交。

十。五、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移交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十。六、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确定保管期限的原则是:

一) 反映公司主要职能和重要经营活动,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定为永久保存;

二) 反映公司一般经营活动,具有较长时间利用价值的档案定为定期保存,其期限为30年;

三) 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定为定期保存,其期限为10年。

十。七、建立、健全档案检索工具体系,编制档案总目录、分类目录、底图目录和保管单位目录;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的计算机检索。

十。八、建立档案统计制度。档案的统计主要有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档案数量统计、档案提供利用及其效果的统计等。集团的统计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可靠。

十。九、查阅、复印和摘录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二。十、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销毁前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保存期限为30年的档案销毁还应报主要集团审批。

未经批准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和销毁档案。

二。十一、定期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及处理记录。对霉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的档案以及发现问题的电子档案,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

二。十二、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蛀、防高温,防御有害生物、有害气体的条件和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十三、公司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集团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二。十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拒为己有,拒绝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归档的;

二) 拒不按照规定向上级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 明知所保管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四) 擅自扩大档案接收范围的;

五) 不按照规定提供档案查阅的;

六)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集团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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