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政法委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发布 2022-02-12 10:17:28 阅读 2450

为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提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规范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广大职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县委政法委所有事业编制人员。

四、绩效工资总量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主要体现干部职工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考核结果,重点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干部职工倾斜。

县委政法委所有事业编制人员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和为本单位本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额。

五、考核程序

职工考核由范县政法委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六、分配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工作纪律、工资态度符合单位单位管理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合格,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随职工工资划入个人工资账户,按月全额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按照分配基本原则,结合工作量和年度考核情况,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系数和年度考核情况两项指标来确定。年度考核成绩根据政法委年初制定的考核办法通过量化打分确定,主要考核工作纪律、工作实绩、总体表现、突出成效等情况。

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底一次性发放。

个人励性绩效工资额=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个人岗位系数×个人年度考核成绩÷年度考核总系数。

七、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规定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工作人员病假、事假累计达到30天的,计发年70%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1个月未达到4个月的,计发年50%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4个月的,不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解聘人员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发放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时间达不到半年的,不予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

因违法违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减发30%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减发50%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本方案自xx年起施行。

范县县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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