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对象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企业教育培训由办公室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市、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从事相关的特种作业,按时参加复审。
六)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教育、转岗教育,使用新设备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七)本企业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八)本企业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企业级、部门级和班组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4学时。
1、企业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教育和培训内容: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特点和危险场所及注意事项;
2)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
2、部门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负责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内容:
1)部门工作特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从事工种,注意事项;
3)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安全生产知识;
4)自救、互救、急救办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7)有关事故案例。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安全员负责进行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内容:
1)班组工作特点、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3)使用的设备、设施状况、性能,保养知识;
4)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5)有关事故案例;
九)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除采取上述方式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包括:教育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培训时间、地点、学时、方式(授课人员、组织学习讨论等)及经费落实、组织部门等。
十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登记表、教育培训卡、教育培训考试试卷、考试考核成绩、培训工作总结等;
2、档案管理按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形式和内容。
1、企业级安全生产检查,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等人员参加。
1)综合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内容包括: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查违章行为、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2)重要节假日安全检查,节前安全隐患应急准备、节中、值班、重点部位。
3)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对重点部位、雨季防雷、冬季防火、防冻等。
2、部门安全检查由部门安全主管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一次,对所管理的经营场所进行消防、设备设施等检查。
3、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按职责分工由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每年不少于2次。
1)安保部对消防设备、器材进行检查。
2)工程部对电器设备、设施、防雷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
3)经营部对危险物品重要部位、承租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4、日常巡查:营业前和营业后。
1)工程部对电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
2)后厨对火源、气源进行检查。
3)保卫部对营业区域进行巡查。
三)隐患整改。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四定”原则即定隐患整改的内容、定整改负责人、定整改措施和费用、定完成时间期限。
四)企业安全检查记录、部门安全检查记录应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班组检查记录每年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归档。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我企业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有:配电室。
二)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必须设置警示牌,现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疏散门向外开启,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四)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电气安装必须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五)操作危险设备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七)危险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装。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企业危险作业有:电气维修。
三)凡在安排危险作业前,都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四)作业时,安全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护。
五)属于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1、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企业现场实际安全情况和安全健康的需要,由人力资源部按照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制定发放标准明细表。
2、员工变更岗位、工种,劳动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随之变更。
3、危险作业和有害作业人员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采购人员必须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发放部门要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建账登记。
四)制定发放标准明细表,严格按照领用手续、规定和标准发放。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所在的部门主管领导,必须随时检查所在岗位人员的劳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
3、对于因工作特殊或抢险、救灾后,劳保用品损坏或失去其应有功能时,本人可以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报废更换。
六)不得以货币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六、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奖励。1、在企业生产活动中,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劳动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企业采纳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给予奖励。
4、对予制止和抵制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企业财产免受损失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处罚。1、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对所使用的设备未认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检修或检查不合格的将进行批评和处罚。
2、无证上岗操作特种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酌情给予批评和处罚。
3、对于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告和屡次违犯者酌情处罚。
4、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或发生事故后,迟报、谎报和隐瞒不报者将进行处罚。
5、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原因的分析,将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6、对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等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管理部门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
7、对特种作业人员证照,未通知按规定时间进行检验的管理部门和个人酌情处罚。
8、各级领导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加重处罚。
三)奖励与惩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企业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四)处罚款由财务部门单独立账,罚金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街、乡办事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
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1、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安保部组织人员妥善保护事故现场,抢救组抢救伤员,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安保部负责做出标记、拍照、书面记录等,并妥善保存现场有关证据。
3、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发生轻伤事故,企业负责人组织发生事故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处理结果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负责人。
2、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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