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职工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职责:由各生产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安环部负责监督执行并解释。
第五条:职业危害防护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工艺和设备施工必须制订职业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必须做到职业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八条: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条: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单位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第十一条:各单位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如实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不准隐瞒和作假。
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制订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职业健康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配备1-2名专职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的生产布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防护设施等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六条:职业危害场所必须设置警示标识与报警设施和用品,配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避险区。
第十七条: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得承接或移交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十八条:对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环境和劳动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辨识、汇总并认定。
第十九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按规定保管。
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为接害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建立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台帐,记录其运行、使用和维护状况;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须及时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复位;不得停用或拆除。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控制效果进行检测,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对被诊断为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的诊断和**,除须抢救的患者外,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第二十七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及时上报,对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事故的应组织现场急救,。
第二十八条:职工经职业健康培训后,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否则,不允许上岗。
第二十九条:各生产单位必须保证职业健康管理费用按月提取、使用。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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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管理第 卷 年第 期 总第 期 安全制度实效化。马殿涛。杨轶龙。安全作业标准化。赵永斌。赵。新。鞍钢设备检修协力中心鞍山 摘。要。介绍了当作业环境复杂,作业项目不固定时,为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逐步探索出以安全作业指导。安全作业指导卡。卡为核心的安全作业管理新模式,实现了对人 机和环境之间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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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会议制度。根据集团公司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企业规章制度的宣传,坚持以预防为主 关口前移,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意识,切实提高企业在安全工作方面的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 公司安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