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季度绩效考核方案

发布 2019-06-19 16:35:20 阅读 1444

六、考核体制。

考核实行直接主管评估部署,部门主管复评制。行政部对员工考核有政策制度咨询、执行监督、申诉调查等职能。行政人事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经理及相关部门经理主管组成)是半坡公司员工考核政策的最终仲裁机构。

具体权限见下表:

注:对于公司副总以下人员均是由员工先自评,再由直接上司复评,员工间接主管、经理最后核定认可。

七 、考核标准。

人事考核不能用统一的标准来评价不同岗位的任职人,半坡在设计考核标准的核心理念是分层分类考核、客观评价过去着眼将来。公司依据公司的特点和员工责任大小,将员工分为三个层次,将员工划分为管理类、职能类业务类和销售类,并专门设计考核标准与量表。

公司的考核标准主要是从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三方面,不同部门类的员工,其考核标准的权重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员工考核总得分=业绩分+能力分+态度分(具体考核明细见考核表)

八、考核表。

1、考核表按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分为管理类、职能类和销售类三种,各类下面在细分成主管和非主管,由行政部与各相关部门研究和设计统一的**。行政部对考核的指标制定有一定通用性的评分参考表,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对考评因素和要点进行调整,但未经与行政部协商通过前,不能擅自调整考评结构和要素赋分。

2、年终考核成绩由行政部存于员工个人档案中,除行政决策委员会和各部门经理外,其它人员一概不得查阅。

九、考核评价。

1、考核结果的等级评定:

全部类型的考核结果按员工考核总分,划分为“特优a”、“优秀b”、“中等c”、“有待提高d”、“急需提高e”等五级,并做如下界定:

2、考核等级比例控制。

为减少考核的主观性及心理误差,考核结果经过除权处理实行部门比例控制,各部门,各分公司在向行政总部申报考核结果时,一律按下列比例:

特优人数a:不超过本部门(总公司+分公司)员工总数的5%

优秀人数b:不超过本部门(总公司+分公司)员工总数的15%

中等人数c:占本部门(总公司+分公司)员工总数的65%

有待提高人数d:约占本部门(总公司+分公司)员工总数的10%

急需提高人数e:约占本部门(总公司+分公司)员工总数的5%

注:考核列入优秀或急需提高者,必须同时提供事实的依据。

十、考核程序。

考核的一般操作程序:

1、 员工自评:按照考核权限表,员工选择适当的考核量表进行自我评估。

2、 直接主管复评:直接主管对员工的各方面表现进行复评;

3、 间接主管复核:间接主管对考核结果评估,并做最后认定。

补充建议:当直接主管欲评分数与员工自评分数差距很大,甚至跨越档级时:

1、 直接主管应让员工本着客观的原则再次自评。

2、 如员工再次自评变化分数不大时,直接主管可以进行复评,并向该员工的间接主管说明情况。

3、 当员工自评分数与直接主管分数出现档级上的差别,建议主管应该与该员工进行面谈,并完成“绩效面谈表”

当员工最后考核分数归入“急需提高”或“特优”时。

1、 建议该员工主管与员工面谈,并完成“绩效面谈表”

2、 如有必要,可另外附具体的事实说明,作为考核结果的补充材料。

十。一、考核申诉。

1、 考核申诉是为了使考核制度完善化合在考核过程中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合理而设定的特殊程序。

2、 部署与直接主管讨论考核内容和结果后,如有异议,可先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诉,由部门经理进行协调,如部门经理协调后仍有异议,可向行政决策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行政部进行调查协调。

3、 考核申诉的同时必须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

12、考核与奖惩。

一)年终考核奖惩办法。

1、 公司将考核结果与奖金相挂钩,按员工的年度考核成绩对员工的年终奖金资进行调整,调整原则如下:

特优员工:原则上奖金为岗位工资的300%;

优秀员工:原则上奖金为岗位工资的200%

、中等员工:原则上奖金为岗位工资的100%;

、有待提高员工:原则上没有考核奖,但列为年中考核对象。

、急需提高员工:原则上岗位工资下调10%,且列为年中考核对象。

2、年度考核为“有待提高类”员工的处理。

暂无考核奖金,在年中考核前不作晋升处理。

若年中考核再评为“有待提高”,则岗位工资下调10%,若等级在“有待提高”之上,则岗位工资不调整,也可按正常程序作晋升处理。

若年中考核再评为“有待提高”,且在第二次年度考核又评为“急需提高”,则公司与此员工解除劳动用工关系。

3、年度考核为“急需提高类”员工的处理。

该员工岗位工资在年度考核结束后下调10%。

同时,如在年中考核前,公司与该员工聘用合约到期,则该员工与公司聘用期满后,公司将不再聘用。在这期间,该员工岗位工资相应下调10%

如在年中考核时,公司与该员工聘用合约仍未到期,则对员工进行年中考核,如仍评为“有待提高”或“急需提高”,则公司与此员工解除劳动用工关系;如评为“中等”或以上等,则公司继续聘用,但岗位工资在第二次年度考核开始前不作调整。

十。三、附则。

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行政部。

2、本制度的最终决定权、修改权和废除权归行政决策委员会。

具体考核表见附件(一至三)

季度绩效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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