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教心得体会

发布 2020-07-02 22:43:28 阅读 8182

当老师最大的感触是:教育是一份良心活。收入一般,责任却不低,正如陶行知先生说的“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

初次听到“依法治教”时,我有质疑,“教书还要学法,教书还会违法”为何要对教师的教学进行法律的约束,这难道不会影响到教师的教学发挥。在学习相关的文件后,并结自身的教学经历进行思考,我有了基本的认识。

原来所谓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制化。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和重要环节,是建立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种规范和提升。我谈谈个人的几点认识。

一、依法执教是对教育教学行为的规范。

首先,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作为一名教师我们的责任是很神圣的,我们要对我们的工作负责,要对我们的学生负责,要对家长和社会负责。《教育法》规定的教师的相关义务,谈到了爱国、守法、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引导学生成长的等内容。

这些要求是长期一直在讲和强调的,就是我们教师分内的事,是必须要做到的。

其次,在今天这样一个法治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素养,而我们教师同时还肩负着教育学生成为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产生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正如苏霍姆林基说过:“要记着,你不仅是教课的教师,也是学生的教育者,生活的导师和道德的引路人”。

一个不遵守法律规范的教师是没有威信的,他的教育必然会造成不良的后果。

最后,法治社会要求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新的教育理念也要求我们要做出适应的转变,要把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出发点,《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老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岐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但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因为情绪的失控,或者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对学生进行非理性的教育,比如体罚和言语的侮辱,征订书籍和资料增加家长和学生的负担等各种行为。这些不仅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而且造成了家长及社会对教师的负面评价,面对这些,我们要进行反思,社会对教育有着很高的期望,这些行为不仅违反教师的职业道德,也与法治社会建设背道而驰,我们不能再对依法执教有抵触情绪,而应从自身和日常教育教学进程中去反省,去思考。

要遵纪守法,不去做违背道德和良心的事。

二、依法执教是让我们对师德进行提炼和升华。

几千年历史文化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国人倡导尊师爱教,大多数人对教师都给予出很高的评价,各种各样的赞美让我们对这个职业感到自豪。如果说一名好的教师的标准是什么,我认为第一点便是良好的师德。但同时客观上教师也是一个自然人,会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我们更要坚守我们良好的师德,坚守道德的底线绝不触犯法律和违背良心。

一些良好的道德,习惯就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多年来优秀的师德就是一种无形的良好规范。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可以用“师爱为魂,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概括其内涵。教师的爱应当是一种大爱,是一种不该有偏差的关爱,关爱每个孩子,所以爱也有原则,也有规范,任何偏离原则的爱,无论是溺爱、偏爱或者是“恨铁不成钢”的爱都会对学生造成错误的影响甚至是伤害。

依法执教重点其实也是对教师师德的规范,不应被动的去接受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而应该主动去完善教育教学理论,去规范我们的言行举止,去提升我们的思想认识。心中装着学生,用心关爱学生,尽量避免去做伤害学生的事情,就会为社会更多的培养优秀的人才。

三、依法执教是给予学生尊重与自信。

教学互动要求平等。长期以来,受到师道尊严的影响,从而对于学生与老师是放不到一个层面去看待的,青春期的孩子是敏感的也是叛逆的,学生处在一个人格和道德成长期,不具有良好的分析能力,可能会犯各种错误,但这就是教育的最大的特点,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每一个决心献身教育的人,应当容忍儿童的弱点”,“善于鼓舞学生,是教育中最宝贵的经验”。依法执教则是从法律的角度让我们去更加耐心、平等的对待学生,关爱学生,给学生良好道德和人格的培养空间。

未成年人保**》、《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要求教师要保护孩子。放下身段去关注学生,走近学生,去研究学生的心理,站在学生的立场去考虑问题,不要摆出一幅高高在上的心理去揣摩学生,用自己的主观臆想去猜测学生心理,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然后影响到自己的言行。

教育不是去教会学生多少知识,而是重在对学生人格、心理和道德的培养。一个好的老师是会对学生给予一个最适合他成长的空间,去不断的提升他的自信,去激发他良好的潜能。“如果不去加强并发展儿童的个人自尊感,就不能形成他的道德面貌。

”四、依法执教是对师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教师法》、《未成年人保**》、《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要求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没有法律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没有法律强制性也就没有真正的安全。法律同时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非法律手段解决不了的时候,都可以尝试寻求法律的援助。

教师应当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不让自己的无知去侵害学生的利益,也不让他人来侵犯校园的宁静和教学的秩序,让法律成为我们生活和学习中的保护符。

建立完善的教学规章制度,明确违反依法治教的处罚措施。建立起良好的校园安全制度,给予学生长期的法律和心理援助。教师也要去学习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其它法律,如《民法》、《交通法》等法律,在生活中做到守法,用法,要做守法的良好公民。

保持良好的心态正确认识依法执教的要求,个人谈一下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依法执教并不限制教师的主观能动性。要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保障每个孩子平等参与到教学互动中,注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尽量给予每个孩子公平的评价、肯定的评价。我们要发挥我们的聪明才智,在教育教学中多动脑,多实践,让每个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

第二,依法执教的前提是学法,守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意识,学习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熟悉相关的法律,并约束自己,也要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充分认识到21世纪的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生活中处处有法律,依法办事已经成为了全社会的共识。

我们当然要做到依法治教,依法办校。

第三,良好的师德、职业操守才是我们面对各种挑战的法宝。法律是用来对付少数破坏社会和谐的不法份子的,我们的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公民素养和高尚的首先情操,可以避免很多失误的出现。这其实仍然是要强调的是教师的爱和教师良好的师德师风。

陶行知说过这样一句话“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中有牛顿,你的讥笑下有爱迪生。你别忙着把他们赶跑,你可不要等着坐火轮、点电灯、学微积分的时候,才认识他们是你当年的那个小学生。”鲁迅先生说过“教育根植于爱”,一个有良好师德和职业操守的教师必然是热爱本职工作的人,必然是一个受学生尊敬的人,也必然会是一个桃李满天下的人。

对学生无私的爱才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源泉。

教育教学工作一直在追求的就是良好的秩序,科学的方法,完善的制度。教育的发展、师生合法权益的维护,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它不是一个国家新近提出的教育观点,而是每个合格的教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

宁夏同心县石狮中学。

金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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