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酒类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抽样作业指导书

发布 2020-02-24 13:08:28 阅读 9249

gzjy/xz.053-2011

1范围:根据省局赣质监食监字【2011】25号文件要求,省局安排对全省白酒、啤酒获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全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统一抽验工作一并开展抽样检验。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国质检食监函【2011】807号文件《关于对部分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及赣质监食监字【2011】25号二个文件要求的白酒、啤酒监督检查和统一抽验检验抽样工作要求。

2抽样:2.1 白酒。

2.1.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含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

2.1.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30瓶,称量销售产品不少于20l。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称量销售白酒应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从贮酒罐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取样、混匀,分装成小包装。 样品量至少为2000ml,且不少于4个包装单位。

所抽取样品分为三份,其中一份为初检样品,初检样品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一份为复检样品,复检样品量不少于1个独立包装;一份为备查样品,备查样品量不少于1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全部送检验机构。

2.1.3 样品处置。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初检样品、复检样品和备查样品分别当场包好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被抽单位、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抽样人员签名、被抽单位签名盖章、抽样日期、“初检”或“复检”或“备查”字样。为确保样品真实性,抽样单位应采取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注意在送样当中及样品保管过程的防护,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贮、混运,样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

2.1.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食品安全统一抽验抽样单,记录相关信息。

在抽样单备注栏注明:本次抽样监督检查和统一抽验一并进行,监督检查和统一抽验共本抽样单,其中监督检查以复印件存档。

2.1.5 注意事项。

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抽样时一并索取。

省质检院业务科对照本指导书要求检查抽样情况,在每个样品上贴监督和统一抽验两个样品编号。

2.2 啤酒。

2.2.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含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和特种啤酒。

2.2.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应少于50瓶(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瓶(听)装啤酒样品量至少为7000ml,且不少于12个单位包装。

桶装啤酒样品量不得少于3桶(净含量应≥15l)。

所抽取样品分为三份,其中一份为初检样品,初检样品量瓶(听)装不少于6个单位包装、桶装不少于1个单位包装;一份为复检样品,复检样品量瓶(听)装不少于,3个单位包装、桶装不少于1个单位包装;一份为备查样品,备查样品量瓶(听)装不少于3个单位包装、桶装不少于1个单位包装。所抽样品全部送检验机构。

2.2.3 样品处置。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初检样品、复检样品和备查样品分别当场包好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被抽单位、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抽样人员签名、被抽单位签名盖章、抽样日期、“初检”或“复检”或“备查”字样。为确保样品真实性,抽样单位应采取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注意在送样当中及样品保管过程的防护,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贮、混运,样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

2.2.4 抽样单。

2024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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