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刑法考前冲刺资料。
考点一罪刑法定原则。
1.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2.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可能性)
3.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4.具体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刑法渊源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成文实体法律规范。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都不是刑法的渊源,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即禁止事后法)
※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
※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禁止绝对不定刑(期)刑,但不禁止绝对确定刑。
※分则条文对罪状的规定模式多样,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描述方式,而描述方式本身跟明确性与否并无直接关系。
考点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内涵:刑罚与罪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考点三刑法的解释。
一)解释的分类(根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划分)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不是刑法的渊源。
2.司法解释:两高。
3.学理解释:无法律效力。对刑事立法和司法有参考价值。
效力高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
二)解释的方法。
注意点:(1)一种解释方法不会因为解释主体的不同而改变,即类推解释不会因解释主体改变而改变(即便是解释主体是立法机关,也是类推解释);
2)按照允许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就正确;
3)对同一条文中的某一术语,只能采取一种解释方法,如不能既采取扩大解释,又采取缩小解释。
4)在判断刑法解释命题的正确与否之时,只有解释结论和解释方法的判断皆正确,该命题才正确。
重点记忆理解:1.扩大解释;2.缩小解释;3.当然解释;4.同类解释;5.体系解释。
考点四刑法适用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国内犯——属地管辖原则。
领土:领陆、领水、领空。船舶、航空器(旗国主义);
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一项或共同犯罪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2.国外犯。
1)属人管辖原则: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其他人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没有触犯所在地国的刑法,我国也无管辖权。
2)保护管辖原则:记忆“适用条件”
3)普遍管辖原则:记忆“适用条件”,适用时应当遵循国际公约的规定,定罪量刑依据我国刑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只针对未决案件。
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旧法轻重相同时,适用旧法;再审适用原法;跨法累犯用新法。
考点五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1)法律的评价要素,如“依法”、“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等;(2)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如“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3)社会的评价要素,如“**”、“特别残忍”、“**物品”、“住宅”、“公文、证件”、“侮辱”、“巨大”、“严重”、“恶劣”等。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注意:“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不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体、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如盗窃罪中的“他人占有的财物”、诈骗罪中的“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盗伐林木罪、金融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便利条件”;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行为人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
考点。六、不作为犯罪。
1.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巨额财产**不明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2.不真正(纯正)不作为犯=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结果回避可能性 + 与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a.对危险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的管理义务。如宠物饲养者有防止宠物咬伤、咬死他人的义务。
b.对他人危险行为(他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义务。如父母、监护人有阻止未成年子女、被监护人实施违法犯罪的义务。
c.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犯危险的防止义务。先前行为包括不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故意犯罪行为。
注意: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了伤害(该伤害本身不过当),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死亡结果就会过当,则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先前行为与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控制、排他性产生的阻止义务。
a.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
b.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考点七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条件关系的限定。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日常生活中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理论。
1)条件说:引起结果的必要条件是原因。
2)合法则的条件说:符合科学法则的条件是原因。
3)相当因果关系说:具备社会相当性(一般人能够预料到)的条件是原因。
3.客观归责理论:
行为制造或升高法所不容的风险,而且结果符合常态出现,也属于行为人负责领域,结果则在客观上可归责于行为;如果行为降低了风险或者风险为法律容许,亦或者结果的出现属于异常,则结果在客观上不归责于行为。
4.条件关系的特殊情形。
1)假定的因果关系。
在假定条件下,一行为将导致一结果,但是在还没引起结果之前,另一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结论:假定的条件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后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2)二重的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类似于双保险。
结论:两条件与结果都具有因果关系。
3)重叠的因果关系。
两条件都不能单独导致结果的发生,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同时起作用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结论: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4)被害人特殊体质。
在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即使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对此一定要承担责任。因果关系属于客观层面问题,在客观成立后还要判断主观要素,看行为主观上有无故意和过失。
5.存在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三标准: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如果作用大,则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如果作用大,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如果异常,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对上述三个因素应综合判断,根据多数意见得出最终结论。
考点。八、单位犯罪。
1.成立条件。
1)单位意志的体现。决策机构作出,包括单位负责人为单位利益所做的决定。
2)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全体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3)单位犯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4)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实施犯罪的。
3.单位涉嫌犯罪后,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撤销或者破产的,直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定单位犯罪。
4.处罚:(1)双罚制:追究单位(罚金)和自然人的责任。(2)只追究自然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考点。九、正当防卫。
一、防卫起因:面临不法侵害。
对不法侵害的理解:
1.不法性。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具有不法性,所以,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2.客观性。只要客观上侵害法益即可。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3.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否则成立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有过失的按照过失犯罪处理,没有过失的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特殊正当防卫的防卫起因:正在实施的**、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财产性犯罪的特例:在财产性犯罪当中,尽管不法侵害人的财产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但在现场被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直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或成立稳定占有关系为止,整个过程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此期间,追捕者使用强力将财物夺回,属于正当防卫。
三、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1.防卫认识:防卫者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必须具备)
2.防卫意志:防卫者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不一定具备)
排除:(1)防卫挑拨。(2)相互斗殴。(3)偶然防卫。
四、防卫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1.共同不法侵害的情形,必须针对客观上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
2.防卫对象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
3.针对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第三人实施,可能构成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紧急避险、意外事件、假想防卫。
五、防卫限度:
1.防卫手段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具体案件应以相应刑法分则条文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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