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级职称学员“专业课程作业”为9-13题。
9、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外,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1.随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此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此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5.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简述《劳动合同法》关于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
答: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的情形。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即下文的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即下文的补偿标准)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具体标准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1、承担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权利人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因将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一)违约责任(详见2z202060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故意侵占、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有:
1.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虽然都是民事违法行为,但亦存在显著区别: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
法律赋予了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也就意味着同时规定了尊重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义务。对别人的权力进行侵犯,就是违反了法定的义务。
违约行为实质上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关于违约行为参见2z202060。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即债权。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例如,所有权、人身权。
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例如,债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财产为责任内容的法律责任。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可能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财产以为自己的违约承担责任。
非财产责任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内容的法律责任。例如,性质严重的侵权可能会承担的刑事责任,就是非财产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
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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