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法规

发布 2022-10-26 05:25:28 阅读 4477

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2z201011掌握注册管理。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重点解析:此处注意掌握两个点:

(1)“大中型”

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即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

(2)“施工单位”

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师。尽管建造师也可以在这些单位执业。

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这条规定中对于二级建造师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规定了限制条件,即“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这一条规定是对《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因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同时,其第十五条又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建造师经常处于流动之中。其活动的区域并不局限于该建造师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所以,仅“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的证书就无法适应建造师的流动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实行了二级建造师考试的两种模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1.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参加本行政区域组织的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该证书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重点解析:需要注意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得来途径。其得来途径的不同导致其执业资格证书的效力也不同。

二、执业范围。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 constructor)。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重点解析: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不仅由于这是作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

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质,而是项目的规模。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的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

2z201013 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2z201014掌握监督管理。

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重点解析:1.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

2.对于后一种情形,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更为重视一些。这不仅是由于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情形,易于命题,而且还在于这个知识点与后面的《劳动法》中的内容有关联。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同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这种“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重点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

1.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这里的“10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周岁”的。因为,下文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不满10周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

重点解析: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

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

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

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解析: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掌握的。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

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该文章**自无忧考网:

三、**人与被**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活动的,或者被**人知道**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人和**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人为被**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人,如果被**人不同意,由**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

”重点解析:连带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历次考试中,这个概念都有涉及。

后文有详细解释,这里暂不单独解释。但是,对于本书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规定都不能忽视,此处也是这样。

这里连续出现了四次连带责任。是本书中连带责任这个词出现概率最多的章节。我们需要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

该文章**自无忧考网:

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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