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财经法规试题

发布 2021-12-27 15:25:28 阅读 9963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一定期间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该期间是( )

a.5日内。

b.10日内。

c.20日内。

d.30内。

[答案]d【例题·单选题】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完毕的时间为( )

a.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

b.自纳税人填报之日起15日内。

c.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

d.自纳税人填报之日起30日内。

[答案]a【例题·单选题】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主要通过纳税人填写( )来体现。

a.账务报表。

b.完税凭证。

c.纳税申报表。

d.税务登记表。

[答案]d(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是纳税人的一些非本质性的要素发生变化,不影响纳税人的法律地位。

1.变更登记的范围。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

(3)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4)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要办理注销登记)。

(5)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6)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7)改变隶属关系。

(8)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9)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

(10)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变更登记的时间要求。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1)申请。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

(2)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要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其他有关资料。

(3)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

(4)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及提交的附列资料、证件要进行认真审阅,在符合要求及资料证件提交齐全的情况下,予以受理。

(5)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变更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审核。

(6)发证。对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例3—1—2】王某是下岗职工。半年前在自家临街住房开个小商品经销店,生意清淡。后来发现附近缺少**低廉的快餐店,一些学生、打工族要跑老远去买吃的,于是决定不再经营百货而是开小吃店。

说干就干,就去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

问:接下来,王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应在什么时间内去办理?

[解析]接下来,王某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例题·单选题】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之内,持相关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10天。

b.15天。

c.30天。

d.60天。

[答案]c(三)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纳税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办理的纳税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

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人正常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例3—1—3】王某2023年8月领取了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经营商品零售,同时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2023年6月因在外地工作的女儿生病需照顾申请停业3个月,但3个月期满王某未办理复业登记,也未申请延期停业,虽正式恢复经营但对停业前剩余的商品不问断的在销售。王某的销售行为是否应补缴应纳税款。

[解析]王某的行为应视为已经恢复经营,应依法办理税务的复业凳记,接受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对已有的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申报,补缴应纳税款。

【例题·判断题】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的,虽然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出延长停业登记,但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答案]错。

【例题·单选题】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 )

a.自动注销税务登记。

b.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c.自动延长停业登记。

d.纳税人已自动接受罚款处理。

[答案]b(四)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本质上的变化,意味着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在法律意义上的消失或死亡。

1.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丽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注销登记的时间要求。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习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注销登记的有关要求。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其他有关资料,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等),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向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递交《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有《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登记机关应当在《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注销税务登记适用范围的有( )

a.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

b.企业因合并而被撤消。

c.企业被工商部门暂扣营业执照。

d.企业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答案]abd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开具证明---主管税务机关。

(2)报验登记---经营地税务机关。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等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以登记的决定。

【例题·单选题】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上交给( )

a.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

b.经营地税务机关。

c.上一级税务机关。

d.不用上交。

[答案]b【例题·单选题】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连续12个月内,在同一地累计超过( )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a.90天。

b.120天。

c.180天。

d.210天。

[答案]c(六)税务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1.税务登记证的发放。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印制。

凡属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及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发给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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