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

发布 2022-10-14 20:52:28 阅读 6138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解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新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解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释】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关于离婚后父母负担子女抚养费与教育费的规定。其内容与2023年《婚姻法》相同,没有变化。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证我们的下一代能够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在父母离婚时,明确规定对子女抚养费的承担、承担的数额、期限、给付办法正是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利的有力保障。父母在离婚后,应尽可能地不降低子女的生活水准,保障其必要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用,这是使子女能够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变,双方均享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但由于抚养方式的变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通过给付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的方式行使其权利,而这也是其法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本条具体含**释如下:

本条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问题的相关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含义:

(一)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是指不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依据《婚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由父母双方负担。本条第1款的规定与第36条第2款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但是,因为父母离婚后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而另一方不与子女共同生活,所以父母双方负担抚养费的方式也就不尽相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直接供给食宿,而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就需要供给金钱或生活物品。子女随母方生活时,父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子女随父方生活时,母方也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这是我国男女公民社会和家庭地位平等的反映。

(二)另一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一方负担费用的多少是指具体的数额。但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抚养费既包括金钱,也包括生活用品。期限的长短是指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到何时为止。

由双方协议是指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

但调解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协议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保子女的利益得到保障。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是指在夫妻双方就另一方应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夫妻双方的经济情况作出判决。

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由于婚姻法对子女教育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造成了执法过程中的某些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详见相关规定)。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有特殊情况的例外。子女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所谓定期给付,是指可按月、按季度、按年给付或按收获季节给付。

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可给付金钱和实物。离婚时,应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在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明确规定。

(三)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该项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另一方负担费用的数额不足以保障子女生活、教育的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给付合理的数额。它既包括调整父母双方分担的比例,也包括绝对增加父母一方给付的数额。合理要求是指既能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又不超过另一方的经济条件。

这种要求既可以向一方父母或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后,由于父母一方或子女的情况发生变化,可另行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或免除。

当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学使其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非直接抚养方收入明显增加等情况时,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而父或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应考虑予以增加。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子女无论是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均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所以法律规定,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在实际生活中,父母离婚后,往往又会因为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起纷争。从审判实践看,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子女随父或母一方生活,因另一方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多少而引起的纠纷。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子女抚养的,必然涉及到抚养费的负担问题,如果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则直接在调解书中体现即可,但大部分时候,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这个时候就需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按照一方当事人收入并结合子女的具体情况,确定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的数额。

(二)请求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而引起的纠纷。

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因为种种原因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例如子女需要上学或者患病等有其他持续性的大笔支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会要求另一方增加相应的抚养费。反之,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如因更换工作或者遭受经济损失等情况导致收入减少时,则会要求减少抚养费,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即诉诸法院。这个时候,就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具体状况作出裁决。

实务难点】1.抚养费能否减少或者免除?

当夫妻一方的财产状况或者子女的生活学习等状况发生变化时,一方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同样道理,抚养费也可以减少或免除。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在下列条件下减少甚至免除:一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负担子。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解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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