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发布 2022-10-14 21:16:28 阅读 6693

作者:黄翠芬。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2023年第15期。

摘要:新婚姻法出台几年以来,并不是皆大欢喜,而是众议纷呈,利弊众说纷纭,本文主要研究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和。

夫妻权利义务方面的变化。 关键词:新婚姻法;利与弊;权利;义务。

新婚姻法,是国家颁布的一部司法解释。新婚姻法催生新择偶观,“潜力股”成女人新宠。针对昀高人民法院2023年 8月 12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新婚姻法成为法学研究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一、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一)对男性的影响。

对男性的主要影响是婚前财产的划分,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有所改变。简单地说,会对人们的婚恋观有所影响。不再是传统人们观念中的,夫妻共同生活了八年的房子就会成为共同财产。

如果离婚的话,房子之类的只会成为房子登记者的财产。比如一女嫁了一个男人,而房子由男方购买,如果离婚,房子依然只是男方的。相反,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打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同财产。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婚姻法对男性的婚姻起到了很好的舒解压力的作用,有助于纠正当前为房而动的过于物质的不正当的婚恋观。

二)对女性的影响。

新婚姻法不同于原婚姻法的部分在于对中国女性的影响。在中国当前的国情下,新婚姻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不健全的。新婚姻法强调男女平等,但在社会的大环境下,中国女性相对男性而言是一个弱势群体。

对于未婚女性而言,新婚姻法不得不让人在结婚前就考虑财产问题。原来的婚姻法只是告诉我们,在婚姻破裂的时候要怎么去处置财产,但新婚姻法让人不得不在还没结婚之前就要考虑,如果面临离婚怎么为自己争取经济方面的权益。 经济上不能独立的女性根本就不敢结婚,因为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会有不安全感,万一离婚自己就没有任何保障。

对于未婚女性来说新婚姻法也是不公平的。

总体来说,新婚姻法要求男女更加具有独立意识,也逼得男女不得不自己创造,不得不自己奋斗,不管是现实的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已经逼迫青年男女自己独立起来,经济独立,事业独立,而且婚前的劳动成果不会因结婚而减少,更大意义上,对奋斗中的男女都是一种保障。

二、举例阐述新、旧婚姻法的差别。

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从“亲子鉴定”来说这是好的,那些不愿不肯去做鉴定而导致事实真相无法还原从而影响法院审批结果的,这回是不能“赖账”了。很简单的思维不敢去做证实必定是心虚、心里有鬼、自己知道自己做了什么而怕被知,此解释出台就不再为这些人提供遮风屏障了。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这话解释得通俗点,就是孩子,一方有证据证明非亲生,另一方拒亲子鉴定推默认。这为孩子找爹提供了帮助,值得肯定。但是另一层含义就冷酷多了,那就是证明了非婚生子女存在,也就是说如果女方有出轨现象,男方要求离婚的话,女方会得不到房子的增值部分补偿。

这回法律出台有据可依了看还怎么狡脱,这一点是值得大家欢呼的。自然也有那种,在外乱来诞生“子弟”了的人不愿承担抚养责任而拒绝鉴定。同样的也被视为默认不是真有那回事还敢不去做不可,这些都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让人叫好的。

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外情的解释。

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也就是说对小三在法律中的定位也是合乎社会国情符合大家情感的。时下这年代可是“二奶”流行“小三”泛滥男欢女爱管什么婚姻家庭伤不伤害,面对越来越多的第三者涉足婚姻家庭中去导致婚姻瓦解、家庭破裂、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已经越来越激起人们的义愤与关注。法律也终于意识到必须出台某种政策来维护家庭稳定以促进社会和谐,此法为更多合法妇女儿童提供了保障与援助。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在某种程度上可缓解二奶攀富翁的心态,钱给你了男方是没权要回,但人家正室可以呀。

以属“夫妻共同财产”返还起诉,自然这里面也包括赠与的房子。别以为有房有车了就坐吃无忧坐定江山了,须知,这并不是男方一人主宰的东西还包含着另一方利益——妻子与丈夫共同拥有。他给了你,我不知道。

我没有允许,我可以要回。在这一点上新婚姻法在保护婚姻合法人的权益同时也遏制了小三们“拜金主义”思想的猖獗,别把赌注全押到男人身上,那些终不是你的,随时都有可能变动。

三)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妻子堕胎权大过丈夫生育权”

妻子堕胎权大过丈夫生育权”,这体现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曾经有案例,男方想生,女方不想生,究竟如何是好各自都有理。现在也有法可依了!

既然堕胎都不算侵害丈夫的生育权,那么不生则更没这说法了。毕竟,肚子在我这里,我爱生不生外人还真管不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通俗解释就是: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男方可选离婚。这条规定是完全站在女方角度规定的,这是本法解释唯一一次完全站在女方角度保护女人权益的,当不当母亲,女人有完全自主权了。

四)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婚前财产的规定。

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对于婚后参与其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简单地说,结婚前男方或女方家人是富翁轻而易举买得一套或几套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或是男方本身有实力婚前就买了一套或不止一套房子,在婚姻变故离异之时对方也分不到一套半截的房子。

同时,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处理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可以有权单独进行变卖、赠送、设立遗嘱,另一方想追回婚前财产,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法律依据**于《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五)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共同财产私自处理的规定。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极具“颠覆性”。在夫妻当事人的利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之间,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夫妻婚后共同买房,房屋登记只有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那就要注意了。

因为夫妻一方私自卖了共有的房产,而购买方是善意购买的话,夫妻另一方主张追回房产,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前提必须是基于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这里的“善意”应该理解为不知道这房是夫妻共有的,结果肯定只有一个,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让对方误以为是个人财产。

当然,要是不是善意,属于蓄谋、故意、串通的情况,法院应支持追回房产的诉讼。这里的蓄谋、故意、串通的,如夫妻一方跟买房人完全认得、买房人也清楚房产是两人婚后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以低于市场价**或预先就串通好并过户,此类情况严重伤害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不知情一方有权追回房产或夫妻离婚时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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