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惹争议

发布 2022-10-14 20:53:28 阅读 6938

法官肖菲举例称,一个男的为了分手打伤了小三,小三起诉要求补偿。北京一法院受理后,不是以分手费名义,而是以赔偿协议支持了小三,判赔了一笔钱。如果以分手费名义的话,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属“共有”

杨大文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与《婚姻法》相抵触,应修改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婚前首付比例确认不动产“主人”

法官肖菲称,“解释三”第八条中,如何确定是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在实践中难操作,现实中曾出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钱倒手给父母,再让父母出资购房。所以,应删除该条款。而“解释三”第十一条,以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而成为“房主”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属于“房主”个人财产。

肖菲建议,该条款应改为“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50%以上的,视为个人财产。50%以下为夫妻共同财产。”海淀法院以此标准处理案件,反映比较公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十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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