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与财产继承法。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终止,以及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而不是狭义的婚姻法,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从内容上看,我国的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婚姻法"一词是在扩大的意义上使用的。《婚姻法》第二章以结婚为名,第四章以离婚为名,第三章以家庭关系为名,第一章总则和第五章有关救助措施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兼顾婚姻和家庭。
从范围上来看,就纵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之间、近亲属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夫妻关系既是婚姻关系,又是家庭关系的核心。
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是两种既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关系。所谓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关系,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两性之间。其范围包括:
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终止。所谓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为基础,并由出生或收养而形成的各亲属间的关系。其范围包括:
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都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具有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内容。
婚姻法就其主要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所调整的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3.婚姻法的特征。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和性质决定了其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 婚姻法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普遍性。
2) 婚姻法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3) 婚姻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性规定。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操作、运行必须遵循的基本精神。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六项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自由,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或一方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结婚自由是建立幸福家庭的前提,离婚自由解除的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关系。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立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共同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建立和巩固。
我国婚姻法在规定婚姻自由的同时,还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其含义是:任何人不论其地位、经济条件如何,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婚姻法还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行为。
重婚,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当事人尚未解除前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法规定,重婚是禁止结婚的条件;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对已经构成重婚的,应依法解除重婚关系,故是判决离婚的理由;犯重婚罪须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针对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纳妾、包二奶、养**(夫)、姘居、通奸、第三者插足等违法行为所作的规定。"包二奶"现象及其制裁手段被写进婚姻法修正案,这在我国婚姻法历史上是破天荒第一次。
根据婚姻法规定,"包二奶"被界定为重婚以外的"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
3.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宪法规定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男女平等的内容十分广泛。
如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方面的平等;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方面的平等;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等,等等。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必须反对男尊女卑、父权思想和重男轻女的传统习惯势力。男女从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从根本上说,有赖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儿童和老人应受到特殊的保护。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正,也是家庭负担社会职能的必要保障。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从我国历史和现状来看,封建的和资产阶级思想影响较深,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还存在着某些实际差别。因此,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和照顾是完全必要的。
婚姻法在离婚、家庭关系等章中,都贯穿着特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如在离婚方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体现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老人和儿童也是家庭中的弱者。在传统社会中,养老育幼的社会职能只由家庭来承担,要求家庭成员尊老爱幼不仅是一个道德要求,而且对实现家庭的社会职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在养老育幼方面已开始扮演重要角色,但家庭的作用不可因此而忽视,尤其是亲属在感情上的关心和抚慰是社会所不可替代的。
现行法律中有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专项保护的规定,体现在婚姻法中为: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扶助,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对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样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就不能认为是"家务事"而拒绝出警了,否则有可能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虐待和遗弃的,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速度,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调节生育,降低人口发展速度;二是鼓励生育,提高人口发展速度。
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是指前一含义。计划生育的方针是:少生、晚生、优生、优育。
基本要求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胎。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关系着我国四化建设的成效,关系着我国子孙后代健康成长。必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计划生育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克服"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封建思想,从而使法律的规定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6.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相互忠实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不为婚姻之外的两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保持专一,互守贞操,内容主要包括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了第三方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等等。夫妻相互尊重,是指夫妻承认各自独立的人格,尊重彼此的人格、权利和生活方式,夫妻间的"互相尊重"体现了平等的夫妻地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所倡导的理想的家庭模式,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化要求,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符合婚姻法要求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结婚。一)结婚的概念及特征。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发生的法律依据。结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结婚条件,按法定的方式进行。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建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条件作了两方面的规定,即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必备条件如下: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同意。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婚的最低年龄。公民只有达到法定婚龄才能缔结有效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一规定考虑了两方面因素:
一是自然因素,即人的身心发育成熟程度。只有达到法定的婚龄结婚,才能具备相应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二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之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
2)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和他们的关系必须排除的不得具备的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条件有两种,即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世代多少的影响,也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的,都禁止结婚。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外的,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禁止结婚。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
一般来讲,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包括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者等。患有这一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有将精神方面的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
另一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那些足以危害到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目前我国正在推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检查结婚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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