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座素材

发布 2022-10-14 20:11:28 阅读 4778

案例:丈夫隐匿共同财产法院保护女方权益。

案情】身为一家知名律所合伙人的王先生在法院起诉离婚时,其妻子李女士提出王先生在诉讼前已转移、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证属实后,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先生也因转移隐匿财产而获得较少的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王先生诉称:自己与妻子李女士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李女士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将王先生在安徽省某地和北京通州区购买的两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庭审中,原告王先生当庭对李女士有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予以否认。后经昌平法院依法调查,查证原告王先生名下确实存在一套安徽省某地的房屋;而在北京通州购买的房屋系小产权房,并已另行出卖给他人。同时,被告李女士还申请法院调取了原告王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及余额。

王女士提出,王先生银行账户中约300余万元已被其擅自转移。原告王先生则表示这些大额支出都是朋友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的转账,也包含公司的经济支出。

审判】法院审理后判决:一、双方准予离婚;二、对双方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四套房屋及一辆奔驰轿车(价值约690余万元),由李女士分得价值600余万元的共同财产,王先生分得价值90余万元的共同财产。

点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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