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害者大多数是女性。
3、事实家庭暴力的情节变得日趋严重,形式多样,手段残忍。由常见的辱骂、**、拳打、脚踢到用棍棒皮鞭、匕首、残害女性身体的方法进行施暴,对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严重侵害了其人身权利。
4、在各年龄段人群中都有发生,尤年轻人群比例最高。主要原因,一是因为年轻人再找对象时比较轻率,缺乏冷静思考,自己从外貌或家庭条件、工作条件等方面考虑,而不从对方性格等方面看其是否适合自己,二是年轻夫妻经营婚姻的意识和能力缺乏,由于双方年轻气盛,发生矛盾时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发生家庭暴力;三是因为刚刚结婚不久,夫妻双方工作压力大,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及时调节心理压力,把工作上的烦心事或不快带到家里,也容易发生家庭暴力。
5、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还有很多人仍然家庭内部矛盾来看待,一些司法机关仍然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态度,被动应付,不能主动积极的去制止家庭暴力,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6、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也出现了许多新的趋势。一是“冷暴力”、“精神虐待”逐渐在家庭暴力中浮现出来,并提又成为主流之势,主要原因是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由于其学识地位、身份,不适合一些“原始暴力”方式进而更快地接近了“新方式”,当他们家庭的夫妻出现矛盾时,夫妻一方就故意冷落对方或者进行“经济封锁”,是相互恩爱的双方生活在冷漠,苛刻,相互刁难与折磨的“冷暴力”之中,要不就进行精神上的摧残侮辱,二是,一些男性也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年来,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妇女在家庭的主导地位日益显现,虽然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占大多数,但也不可否认,确实有许多男性在家庭中“抬不起头”且有上升趋势,男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多数遭遇的是“冷暴力”或“精神虐待”,及精神上的折磨,,心理上压抑,精神极度紧张,受传统观念影响,遭受家庭暴力的男性羞于将事实公开,如果有勇气也找不到的合适的“男性保护职能部门”,因此保护更加困难。
二、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
1. 传统文化的根源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独特的文化体系,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五常”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大肆宣传,还成为了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观念,而且这些观念在政治生活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4】。
2. 社会经济根源
妇女的经济收入不高,经济地位较低,这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危险因素。
3. 社会救助的缺失
社会救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其家人、亲戚、朋友、同事。它与受害着贴近,对其生活有较大的影响。
,保护妇女权益观念淡薄,缺乏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消极劝导妇女,对妇女的负面影响很大,根本未起到良好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包括警察、法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但是这些机构之间缺乏合作的主动性,司法保护无力。
在反家庭暴力中,这些机构的作用非常重要。
二)受害者自身的原因
1、妇女自身的素质低下
3、妇女维权意识低下
三、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一) 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
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主体,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与男子具有平等的权利。”第49条又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这是对家庭暴力最严正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妇女权益保**》规定“妇女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四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受虐人要求处理的”,“对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5】。
二)家庭暴力立法的不足
我国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主要是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操作性不强,虽然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对家庭暴力都有规定,但情节泛指一般,规范比较原则,抽象,对现实生活中各式各样的家庭暴力在使用上力不从心,规范比较原则,抽象,对现实生活中各式各样的家庭暴力在使用上力不从心。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有力制裁主要靠《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其主要针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及经济犯罪的处理上,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处理上,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虽有规定,但也不是其防范和处罚的重点,只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就不会有司法介入,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这种现状必须予以解决。
四、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从司法角度
尽快制定并出台《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
完善执法体系
严惩施暴者。
二)从社会角度。
加强公民道德和法制教育。
在这一方面,社会应该加强广泛宣传,借助各种渠道,包括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广泛宣传以及各级**、执法部门的强势介入,让社会公众深刻地意识到,家庭暴力不仅会损害夫妻感情和婚姻的稳定,殃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影响自己的公众形象的问题,而且家庭暴力属于犯罪,从而增强人们防止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建立良好的家庭沟通机制
我们首先必须意识到,包括夫妻冲突在内的家庭成员之间的适度冲突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但这不等于说家庭暴力就是合理的。【6】双方发生冲突之后,应该细心反省,了解双方冲突的过程,相互检讨,坦诚、温柔地表达自己的感受和想法,协商解决分歧的合适途径,努力做到使彼此心悦诚服。这样的沟通和互动机制有利于夫妻双方运用自己的理智,冷静地处理彼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对于防止暴力的发生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建立社会干预和介入机制
事实上,很多家庭暴力仅仅依靠夫妻调试是难以解决的,这时候家庭外部的社会力量应该及时干预和介入【7】。由于家庭暴力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社会应该根据不同的暴力类型,采取不同的干预和介入措施。总的来说,对于家庭暴力的介入主要有两种取向:
一是倡导社会、政治及法律的改变,尽量从立法和司法上防止惩治家庭暴力;二是提倡直接服务,为受家庭暴力侵害者提供庇护所等直接针对案主的服务。这样的社会干预和介入机制为受暴妇女提供了一个身心休息的场所,这样可以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和作用。
参考文献:
1] 人**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2] 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成员(2008)
3] 沈娜:“论家庭暴力下女性犯罪原因与司法救济”,《法制与社会》,2023年8月。
4] 全凤英:“论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其预防”,《山东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总第102期
5] 张婕:“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黑龙江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6] 陈钟林、张芳:“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的实证研究”,《妇女研究论丛》,2023年9月第5期总第75期。
7] 邵华、马青波:“一元还是多元—论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的权利救济途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3年10月第18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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