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总复习

发布 2022-10-14 20:02:28 阅读 7908

[,一、婚姻的分类(p3)

1.按当事人结婚的次数---分为初婚与再婚;

2. 按照结婚主体的构成---分为单婚与重婚;

3. 按是否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分为要式婚与事实婚;

4.按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分为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

二、家庭概念与职能(p4-5)

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多选:关于婚姻法中的家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

b 家庭是婚姻成立的后果。

c 家庭成员之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

d. 家庭成员有相互的扶养义务。

e.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二、婚姻法的概念和分类(p7)

1.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类:按其调整对象:分广义与狭义;

按其内容:分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

2.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调整对象的内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关系: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在于 (

a 主体不同

b性质不同。

c 受亲情伦理的影响不同

d.调整的范围是否包括不动产的不同

e. 财产关系的发生是否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不同。

3.婚姻法的特征(p10)选择、简答。

广泛性、伦理性、强制性。

三、2023年婚姻法的修改(6点)(p23)选择。

1.增加了保证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提倡夫妻要相互忠实。

2.完善了结婚制度。

删除了禁止麻疯病人结婚的规定

3. 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4.完善了夫妻财产制。

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

明确了个人财产的范围。

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5.完善了离婚制度

明确了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

增加了探视权的规定。

对诉讼离婚中的军婚保护有变化。

6.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增加了对家务劳动的补偿。

增加了处理规定, ,

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选择、判断、简述)

亲属是因为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有三个: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自然形成亲属:绝对不变:法律拟制或者婚姻形成:可能变)

2. 亲属产生原因特定

三原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3.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的一部分,且相互间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

判断: 家庭成员是近亲属。

是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二、 亲属的分类。

一)中国古代的分类(选择)

1.宗亲、 2.外亲 3.妻亲

二)当代分类。

1.配偶 2.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按血缘之真假可分。

自然血亲:出自同一祖先,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而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判断: 拟制血亲是“假血亲”,没有真实的血缘联系。

3、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三种:血亲的配偶:儿媳、姑父、舅妈。

配偶的血亲:公婆、姨妹、小叔子。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

判断:女婿与岳父母互为血亲的配偶。

三、亲系与辈分(选择、判断)

1.以中介亲属的称谓分: 父系亲

母系亲 2.以婚姻血缘的纵横联系:

(1)直系亲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2)旁系亲旁系血亲。

旁系姻亲。3.按照亲属的辈分: 长辈亲属

晚辈亲属 平辈亲属

判断:所有的亲属之间都可能行辈相同。

四、亲等。一)罗马法亲等制 (会运用)

二)寺院法亲等制(会运用)

三)两种亲等计算方法之比较。

1、相同点:

(1)都以世代作为亲等数。

(2)计算亲等的都是从己身开始往上或者往下数,但所指的亲等数都没有包括己身在内。

(3)直系亲和姻亲的亲等计算方法相同。

2.不同点:

1)旁系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不同 (2)效果不同。

举己身与叔叔、己身与堂兄弟姐妹的亲等计算)

五、我国“代”的计算方法(会运用)

1.直系亲代的计算方法

2.旁系亲代的计算方法。

找同源亲属、往上数、再往上数)

认识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

同源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旁系亲属。

同源于父母的旁系亲属。

判断:甲男的祖母与乙女的母亲是同胞姐妹,甲男女与乙女是可以结婚的亲属。

认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

六、亲属的发生和消灭(认识,可以在其他章节中注意)

1.配偶:发生:结婚。

消灭:死亡\离婚。

2.血亲。(1)自然血亲: 发生:出生

消灭:死亡。

2)拟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

1)养父母及近亲与养子女

产生: 收养成立

消灭: 死亡\收养解除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产生:扶养教育关系的形成

消灭:死亡\解除\离婚

3、姻亲关系的发生与消灭。

发生:结婚。

消灭:离婚?当事人一方死亡?

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例外《继承法》第12条;,

婚姻法的五大原则:分别是: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制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

一、 婚姻自由原则(判断:选择)

(一) 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涉。

其特征有二:

1.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2.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

(要受法律的约束)

婚姻自由的内容。

结婚自由: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离婚自由: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保护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禁止包办婚姻。

概念:形式:父母包办强迫;换亲、订小亲;

特征:主体、违背意志、强迫结婚

2)禁止买卖婚姻。

概念:形式:出卖;要彩礼、辛苦费、养育费。

特征:主体、违背意志、强迫结婚、索取大量财物

3)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联系与区别(简述)

相同点:1)主体都是第三者

2)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3)都采用强制手段。

不同点:是否有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4)禁止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除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之外的其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扰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行为。

表现:父母干涉子女;

子女干涉父母。

亲属干涉寡妇。

干涉他人离婚复婚。

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等。

5)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处理。

对第三者: 父母亲友: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刑法处罚(刑法257条)

对人贩子:刑法240条。

对收买者:刑法241条。

对婚姻关系:32条,起诉的,调解无效,解除。

(以前是规定宣告无效)

对财物:收缴。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概念: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

2)形式:多数是女方向男方索要一定的财物 ,有时是父母向对方索要。

3)处理: 婚姻关系:按自主婚处理(第32条)

财产处理: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为索要财物导致对方生活困难的,酌情返还。

难以认定是索取还是赠与的按赠与处理。

根据最高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

4)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1)索要财物的主体不同:

借:通常是当事人一方索要

买:通常是第三者索要。

2)婚姻关系性质不同:

借:属自主婚姻性质

买:属强迫婚姻性质。

3) 危害后果不同:

借:要一定的财物

买:要大量的财物。

索要的数量不同危害后果也就不同。

5)借婚姻索要财物与赠与财物的区别。

1)条件不同。

借:索取是结婚的先决条件,给付一方是被迫的。

赠:赠与无附加条件,是自主、自愿的行为;

2) 行为不同。

借:是索要一方的单方行为,无相互索要。

赠:通常是互相赠予。

二、 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

1)概念: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

2)分类:法律上的重婚(认定:登记)

事实上的重婚 (认定:以夫妻名义)

3)重婚的构成条件。

1)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

2)再去办理结婚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4)处理:婚姻法上: 婚姻关系无效;

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刑法上:构成重婚罪(有主观原因)刑法258条:

与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 259条。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概念: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住生活(司法解释(一)

2)特征:---主体上,至少有一方有配偶(排除双方无配偶)

---同居的对象是婚外异性(排除同性)

---同居不以夫妻名义(以夫妻名义是事实重婚)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如何理解持续稳定 ?

时间上持续, 状态上稳定(自由裁量权)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后果。

1)离婚的法定理由(第32条)

2)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第46条)

3)法院受理解除之诉。

4)刑事责任:259条与军人的配偶同居。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上重婚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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