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复习

发布 2022-10-14 19:09:28 阅读 9528

1、结婚的条件

1)法定条件:自愿、年龄、一夫一妻

2)禁止条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患病

2、结婚登记

1)效力:自登记时起,确立夫妻关系;

2)补办效力: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3、事实婚与非法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同居)

2023年2月1日为分水领;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预受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无论何种同居,因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4、无效婚姻。

1)无效情形: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0条)

2)申请人:

婚姻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1、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未达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4、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现无此权利),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5)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6)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力,不得上诉。

7)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

例题】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3年卷三第19题,单选)

a 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 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 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 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答案:b.5、可撤销婚姻。

1)、撤销权人:受胁迫人本人;

2)、撤销原因:受胁迫,即胁迫人以对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

3)、撤销机关:法院,婚姻登记机关;

4)、除斥期间:1年,自婚姻登记之日或恢复自由之日起算。

离婚。1、协议离婚:无过错方也可提出赔偿;一年内(《婚解二》第27条)

2、诉讼离婚

对是否离婚或财产子女问题未达成一致的。判断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法定情形: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32条)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保护(《婚姻法》34条)

女方的保护: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例外: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婚姻法34】

现役军人的保护:军人同意

例外:军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婚姻法33】包括①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

6)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

3、离婚的法律后果

1)债务清偿:

a、原则: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

b、以下为共同债务:

其。一、家庭生活;

其。二、家庭生产经营

其。三、子女扶养;

其。四、履行共同义务;

其。五、为一方**疾病;

c、以下为个人债务:

其。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债权人知道的,可对抗之;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但为逃避债务的除外。

其。二、擅自资助无扶养关系的亲友;

其。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

其。四、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其。五、其它个人债务;如侵权行为

例题】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23年卷三第21题,单选)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答案:c.2)子女抚养:需要抚养的子女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婚解(一)》第条

3)彩礼的返还问题:

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已办理登记的,必须离婚且a、确未共同生活的b、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4、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意:不包括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主体: 无过错方

3)行使方式:

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不得提出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二审提出损害赔偿,应调解。调解不成,告知一年内另行起诉。

4)赔偿范围: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例题】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3年卷三第17题,单选)

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

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答案:d.5、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及约定财产制下的离婚经济补偿

参考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例题】202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23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23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

2023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2023年卷三第66题,多选)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答案:ac.

夫妻财产制度。

1、法定夫妻财产制

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参考法条】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废除)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废除)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法律敎育网。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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