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

发布 2022-10-10 17:11:28 阅读 7544

组成计税**=(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计算纳税。组成计税**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执照组成计税**计算纳税。组成计税**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关税完税**+关税)/(1-消费税税率)

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 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 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由进口人或者其**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 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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