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案例

发布 2022-10-10 15:15:28 阅读 9201

案例一:某首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收入29.25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20万元,镀金首饰收入9.25万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

3)为个人定制加工金银首饰,**提供原料含税金额30.42万元,取得个人支付的含税加工费收入4.68万元(**无同类首饰**);

4)用300条银基项链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70.2万元;

5)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镀金首饰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

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

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4)用银基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二:某酒厂2023年7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粮食白酒20吨,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8吨,不含税单价45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2)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4吨,不含税单价3200元/吨,货款已收回;

3)用自产的散装白酒10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玉米已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

4)该厂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6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8000元,已经销售。

注: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案例三:某酒厂生产粮食酒精、薯类酒精为原料的白酒,同时生产啤酒。20年6月份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

1)外购薯类酒精1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单价是150元/吨,外购粮食酒精2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是210元/吨;

2)外购生产白酒的各种辅助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是120元;

3)外购生产啤酒的各种辅助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是250元;

4)当月用8吨薯类酒精及辅料生产薯类白酒共22吨,销售了20吨,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20元/吨,用15吨粮食酒精及辅料生产粮食白酒32吨,销售了30吨,不含增值税售价180元/吨;

5)当月用剩余的酒精及辅料生产白酒10吨,实际生产成本是850元/吨,这部分白酒用于抵偿债务,该白酒不含增值税售价为900元/吨、10元/吨、11元/吨;

6)当月销售生啤酒1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出场单价为280元/吨,另外,按照惯例开具发票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为200元/吨,期限为3个月;

7)当月销售果啤14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厂价款为290元/吨,另外,按照惯例开具发票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为200元/吨,期限为3个月;

8)当月有以往发出到期包装物押金500元(生啤)和300元(果啤)到期未退。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应纳的消费税;(2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的增值税的销项税;(3当月应纳消费税的合计数;(4当月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

案例四:某卷烟厂200年8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烟叶1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是100元,按照规定支付了价外补贴和烟叶税,验收后送某镇烟丝加工厂加工成烟丝,向运输公司支付烟叶的运费500元,并取得运输业发票;

2)烟丝厂将10吨烟叶加工成10吨烟丝,取得加工费300元辅料费500元(均含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卷烟厂将10吨烟丝收回,支付运输公司烟丝的运输费600元并取得运输业发票;

4)卷烟厂进口生产用设备一台,支付价款折合人民币100元,进口运费600元,口岸至厂区运费200元,设备关税税率7%;

5)购进卷烟用纸,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元,增值税510元;

6)将5吨烟丝和购入卷烟用纸的20%领用,用于生产卷烟;

7)生产卷烟,第一次生产没有税务核定价,将40箱卷烟发出,委托商厦代销。该商厦当月销售了20箱,提供销售清单,每条零售价65元,月末与烟厂平价结算销售款,另按15%与烟厂结算手续费。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烟厂当期应纳进口增值税;(2烟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烟厂当期销售卷烟应纳的消费税;(4烟厂当期应纳增值税。

案例五。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共计5万元,尚未取得货运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赊销给某**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建设**1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5万元,有关费用已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木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半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9万元。

(说明:①该筷子生产企业2023年未列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单位;②假设红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④月初增值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⑤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2)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3)针对该企业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针对该企业向**商赊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将展销会样品无偿赠送给参展客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计算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9)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不含代收代缴部分)。

(10)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

(1)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29.25÷(1+17%)×5%=1.25(万元)

打成礼品包装的,不论是否单独核算,一并计算缴纳消费税。

(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0.03÷(1+17%)×5%=2.56(万元)

(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30.42+4.68)÷(1+17%)÷1-5%)×5%=31.58×5%=1.58(万元)

(4)用银基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70.2÷(1+17%)×5%=3(万元)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5)**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29.25÷(1+17%)+2000×0.03÷(1+17%)+4.

68÷(1+17%)+70.2÷(1+17%)]17%-8.5=15.

35(万元)

某酒厂2023年7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粮食白酒20吨,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8吨,不含税单价45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2)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4吨,不含税单价3200元/吨,货款已收回。

(3)用自产的散装白酒10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玉米已验收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

(4)该厂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6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8000元。

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注: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

【答案】(1)第1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为:

(20×6000+8×4500) ×20%+(20×2000+8×2000) ×0.5=31200+28000=59200(元)

(2)第2笔业务,应按薯类白酒征税,应纳消费税为:

4×3200×20%+4×2000×0.5=2560+4000=6560(元)

(3)第3笔业务,视同销售,应纳消费税为:

10×4500×20%+10×2000×0.5=9000+10000=19000(元)

(4)第4笔业务,按酒类最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为:

6×8000×20%+6×2000×0.5=9600+6000=15600(元)

5)当月合计应纳消费税税额=59200+6560+19000+15600=100360(元)

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l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共计5万元,尚未取得货运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l00元/套的不含税**赊销给某**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建设**l万元,装卸费l万元,保险费l.5万元,有关费用己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本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半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l9万元。

说明:①该筷子生产企业2023年未被列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单位;②假设红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④月初增值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⑤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2)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3)针对该企业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针对该企业向**商赊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将展销会样品无偿赠送给参展客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计算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9)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不含代收代缴部分)。

10)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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