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保险学原理》结课作业

发布 2022-09-21 07:32:28 阅读 4792

责任保险之缘起,原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第三人利益而为损害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原系针对侵权行为责任.且以“汽车驾驶人对第三人之侵权行为责任,及雇佣人对受雇人之侵权行为责任为主要领域”。随着工商业的进步与保护受害人法益思想的发展,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制度的建构正朝着以下三方面发展。

一是责任保险在诸多领域由“自愿责任保险”向“强制责任保险”方向发展;

二是在所承保被保险人的行为方面,以侵权行为责任理论的发展为基础,由承保被保险人“过失行为责任”逐渐走向承保被保险人的“无过失行为责任”;

三是在责任保险的功能方面,逐渐由“填补被保险人因赔偿第三人所受之损失”转向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为目的。

从责任保险发展的三个方向来看,其发展方向其实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这一主题来展开的,因此,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是责任保险发展的总趋势为了回应责任保险的这一发展趋势,许多国家突破了无损害即无保险的传统理念,进行制度创新,有些国家的立法例赋予受害第三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不以被保险人已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到损失为条件;亦不论受害人是否起诉被保险人并取得胜诉判决为前提,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有义务代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三、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海上保险分为哪几类?

答:海上保险主要分为:

1、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各种物资的意外损失。

2、船舶保险,保障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

3、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

4、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四、 试论述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答: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如前所述,因为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属于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都比较长,特别是人寿保险,其保险期间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险种长达几十年甚至终生。

五、 论述保险市场的主体有哪些。

答:保险商品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他们以各类保险组织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如国有形式、私营形式、合营形式、合作形式等。

1.保险商品的供给方保险商品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它们以各类保险组织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如国有保险人、私营保险人、合营保险人和合作保险人等。

2.保险商品的需求方保险商品的需求方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等条件下,为寻求风险保障而对保险商品具有购买意愿和购买力的消费者的集合。保险商品的需求方就是保险营销学所界定的“保险市场”即“需求市场”,它由有保险需求的消费者、为满足保险需求的缴费能力和投保意愿三个主要因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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