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 旅游者的权利。
一) 自主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 知悉真情权。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 严格履行权。
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五个应当。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三个不得。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 三个配合。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 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
一、旅游经营。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一)旅行社。
依据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规定。
3、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1)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3)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4)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5)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6)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7)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二)导游和领队。
1、导游证和领队证的申请。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2、导游员的薪酬福利制度。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工用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3、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三)景区。1、景区开放的条件。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景区门票**的变更。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另行收费项目的**及团体收费**。景区提高门票**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1)公示**。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另行收费项目的**及团体收费**。景区提高门票**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的,合并后的**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2)提价公布。
景区提高门票**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3)服务内容。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3、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及收费规定。
1)定价机制。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严格控制****。
案例旅游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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