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规范

发布 2022-09-08 19:54:28 阅读 3474

1.0目的。

消除和避免在生产及其它各作业过程中的各种火灾危险,防止火灾的发生。

2.0范围。

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禁火区内从事动火的作业。

3.0定义。

3.1动火:是指在禁火区内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砂轮切割机、电钻(指危险品仓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

3.2禁火区:本公司禁火区指在公司所有范围内除厨房生活用火,电工组等有固定动火作业地点(必须有相应的隔离防火措施)外的其它区域。

4.0权责。

4.1本公司内部动火许可证的申办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4.2外来协作单位到公司内动火之许可证由负责接洽管理部门代为申请。

4.3动火许可证的复查审核由安全主任负责。

4.4动火许可证的终审由消防总指挥或授权人批准。

4.5动火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

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6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查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行政部报告。

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动火前30分钟应主动向现场部门负责人呈验动火许可证,并让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4.7动火监护人由保安队派专人担任。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应当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定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8生产现场作业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公司大量使用易燃易爆煤气的实际状况,经研究决定,对于在危险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作出如下安全规定 1 动火部门负责人 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 落实,向作...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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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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