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规程

发布 2022-08-26 21:56:28 阅读 7872

目的:为规范动火安全行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规程。

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动火管理。

责任: ehs部、生产管理中心、各生产车间、工程部、后勤服务中心。

规程:1.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 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2.术语。

动火作业。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

压力超过常压的蒸气、空气、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管道、设备、容器,在不进行置换或。

不停止生产的情况下,进行切割或焊接作业的动火。

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固定动火区。

经过动火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日常防火管理而不需要办理动火许可证即可动火的区域。指公司工程部维修房及维修房旁边的空地区域。

禁火区。易燃易爆场所为禁火区。指公司乙醇储罐区、柴油储罐区、易燃易爆物品仓储区域。

3.管理职责。

3.1生产管理中心总监、副总监是动火作业安全的主管领导。

3.2 ehs部是动火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的指导、监督及消防器材管理,负责本制度的制(修)订和监督执行与考核。

3.3工程部是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动火作业安全方案的编制、作业指导等工作。

3.4公司所属各单位是动火作业安全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动火作业分级。

4.1.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贮存有危险化学品的罐区动火,经清洗置换后动火分析仍不合格的动火,在涉及硫酸、盐酸等腐蚀性介质的设备、管道上的动火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1.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1.4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生产装置停车后,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5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在经ehs部批准,并纳入日常防火管理而不需要办理动火许可证即可实施的固定区域的动火作业。指公司工程部维修房及维修房旁边的空地区域。

4.2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时,除应同时执行动火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4.2.1基本要求。

4.2.1.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4.2.1.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4.2.1.

3凡在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

2规定执行。

4.2.1.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2.1.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2.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4.2.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

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应不小于10m,并设置防晒设施,安全附件齐全。

4.2.1.

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应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应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2.1.10 凡在有可燃物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灾。

4.2.1.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2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2.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1.1生产不稳定。

4.2.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极易焊穿。

4.2.2.

1.3设备内的气体中氧含量超过规定的安全指标。 4.

2.2.1.

4设备不能保证避免负压产生。4.2.

2.1.5设备位于室内通风的死角。

4.2.2.2作业前必须制定作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单位、动火点所在单位、消防监护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作业监护。

4.2.2.3动火作业前,动火点所在单位要通知ehs部、消防救护队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2.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3.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分析检验所使用的检测设备、仪器等必须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有效工作状态,并满足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4.3.2在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壁动火作业,应进行设备内部取样分析和环境分析,且环境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 m。

4.3.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3.4受限空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进行氧含量和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分析,且符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4.3.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

4.4《作业证》管理。

4.4.1《作业证》的区分。

作业证》上有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选项,所用选项与动火作业证审批过程相对应。

4.4.2《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4.4.2.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的有效期不应超过8h;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的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的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4.4.2.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4.3《作业证》的办理。

4.4.3.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作业单位填写作业基本信息。

4.4.3.2作业单位将《作业证》交至作业所在单位,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对作业安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4.4.3.3作业单位对作业安全措施进行落实并逐一检查确认。

4.4.3.4分析人员进行动火分析和合格判定。

4.4.3.5二级动火由作业所在单位授权人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作业所在单位领导和ehs部主管依次审批;特殊动火作业由作业所在单位领导、ehs部主管和ehs负责人依次审批。

4.4.3.6作业许可审批完成后,经作业所在单位当班班长验票,确认现场具备作业条件,准许作业后,方可进行作业。

4.4.3.7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负责人不得组织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4.3.8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作业证》,以备检查人员查验。

4.4.3.9ehs部、作业所在单位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班组人员等负责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对作业过程适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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