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案例分析1答案:
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因为该游客既不是电视台的所有人,也不是电视台的管理者,该保险标的对于游客而言没有保险利益。
案例分析2答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一般财产保险合同要求,在投保时、出险时,自始至终存在保险利益。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时有保险利益,出险的时候,与房屋无利益关系。
被保险人只有是有保险利益时才能索赔。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是因为该保单的转让是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根据保险法规定,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的,保单无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3答案:
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对保险利益的要求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在海上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以透保,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想保险人索赔。
本案中,尽管商人a因尚未取得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但仍可以投保。
案例分析4答案:
保险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投保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保证条款,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是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于某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违反了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以至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中,银行去投保时在保单上明示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以至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关系,保险公司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课堂讨论答案:
题目1: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对国有保险公司和国内股份制保险公司来说,是沉重的压力,也是成长的动力。而对老百姓来说,选择的余地更大了,享受的服务更好了。
外资保险公司正在加速进入我国市场,它们的到来,对我国保险业和老百姓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
外资保险公司的加速进入,意味着更激烈竞争的开始。
对于以市场扩张为主,有“增长”、缺“发展”,重展业、轻后续服务,还处在粗放经营阶段的中资保险公司来说,这一切无疑都将影响其竞争能力;对于已经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兼并与收购浪潮迭起的国际金融业来说,兼具保障提供者和资金管理者功能的保险公司,其业务也逐渐在向其他金融领域渗透,对于还不宜采用混业经营的国内金融业来说,无疑也将影响其竞争能力;而对拥有先进管理经验、产品开发和销售服务及良好资金运用能力的外资保险而言,在一定时期之内将可能使中资保险企业失去更多的市场占有率,使一些中资保险烦恼的人才流向外资公司问题同样可能出现。
外资保险公司的加速进入,同时也意味着更多机会的来临。
外资保险的参与,不仅使得保险市场主体增加,促进竞争,使我国保险业在短时间内与国际接轨;同时随着它们先进的营销手段和宣传,将会使百姓的保险意识增强,激活巨大的潜在需求,将市场蛋糕做大。零距离与国外保险巨人相对,将促使中资保险公司接受竞争的现实,并通过向外资保险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竞争实力。
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9年来的实践表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促使中国保险业不断成长。正在进行体制改革的我国国有保险公司和机制转换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确面临着严峻挑战,但是,随着外资保险公司大批进入中国市场,随着中国经济全面融入全球经济所激发出的活力,中国的保险企业有望在与巨人同场竞技中成长,中国的保险市场将进一步成长、成熟。对于老百姓来说,则意味着将会有更多更好的保险产品可供选择,能够享受到更多更优质的服务,获取更多更好的保险保障。
针对外国保险不断进入中国市场,人们究竟选择洋保险还是本地保险这一问题,北京市保监办最新一项调查显示,有不到一半的北京人愿意买本地保险。
根据这项调查,48%的人认同国内的保险公司,但前提是中外保险的服务水平相当;20%多的人相信外资的保险服务好,希望买外资的保险。另有71%的人对财产险表示满意,而寿险的满意度为69.4%。
题目2答案:
根据代位求偿原则,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以后,取得剩余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权利发生转移,不应该再要求退还赔偿金领取车辆。
第二次作业答案。
案例分析1答案:
保险公司不负责保险责任。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一致,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
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发生,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在该期限发生,保险人则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中虽然保险合同成立于某年5月28日,但保险期限却是从6月1日开始,所以在保险期限开始以前的5月30日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2答案:
保险公司应拒绝给付保险进。王艳在为其弟王某购买人身保险时,明知患有癌症,她却隐瞒了他的病情,其欺骗行为是显见的。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方对被保险人的有关身体健康的状况以及其他是否符合可保条件的情况均属应据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欺骗。
否则,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分析3答案:
这种说法不妥当。这是因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就是说,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不过,被保险人对该第三者却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案中,施工单位为事故的责任人自然要负民事赔偿责任,但施工单位的赔付并不能取代保险公司的给付责任,因为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即被保险人无论其经济是否受到损失都按照约定的金额给付。
本案中,张某的父母除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外,还应向施工单位索取抚恤金、丧葬费等,这是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重复给付和超额给付问题。
案例分析4答案:
本案中公司可以是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假如制衣公司投保时只征得奚某口头的同意,并没有任何文字记载,则这笔保险金只能作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单处理,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机场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例分析5答案:
这次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构成保险责任。保险的近因原则要求,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找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以正确确定保险责任,从保险人角度讲,与近因有关的风险不外两种:一是承保风险,二是除外风险。
本案中,是由于下雨及挂风导致厂房漏雨,又由于漏雨导致电机损坏,下雨起着较为主要的作用是近因,而这场雨的降水量达不到暴雨的限定标准,因此整个事件不构成暴雨责任,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6答案:
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被保险人购置固定资产的目的通常是利用其使用价值来创造新的财富。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保障,绝不是教条地对于保险的一模一样地恢复到出险前状态的费用提供补偿,而是实事求是地对于将保险标的恢复到原有的使用性能、状态、水平的费用提供补偿,不这样,就会可能让被保险人因遭受灾害事故而多得利益,或以旧换新,以次充好,就会可能刺激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本案中,被保险人确为购置保险标的花去比国内购置同类产品更多的费用,而保险人在开学鉴定的基础上确定修复费用,从表面上看,被保险人的损失没有得到足额补偿,事实上,在这笔修复费下,只要能够使保险标的达到原有的使用性能和指标,这样的补偿是充分的、合理的公平的。
案例7答案:
答: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适用第一损失保险方式,即损失低于保险金额时,损失多少赔多少,而损失超过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赔偿。所以在本案中:
1) 当财产损失10万元时,由于损失低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损失金额赔偿。
2) 当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由于损失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40万元。
案例8答案:
1) 不赔。
2) 赔偿3万元。
3) 赔偿8万元。
案例分析9答案:
定值保险的保险金额可由双方约定的一个固定价值来确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财产的实际价值如何,保险人均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来计算赔款。如果发生全损则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如发生部分损失则按保险金额乘以损失程度进行赔偿。此案例中如果货物发生全损,按保险金额来赔偿,赔24万。如果部分损失,则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20-6)/20=16.
8案例分析10答案: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同一保险利益2同一保险标的3同一保险风险。本案例中两个投保人以同一批粮食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属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风险,但他们的保险利益并非同一。所谓保险利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案例中商贸公司的保险利益为财产所有权,而储运公司的保险利益为财产的管理权。
两者的保险利益不一致。因此认为重复保险的看法不正确。
五、小**。
一)修订保险法的必要性。
一)原《保险法》本身存在的缺陷。
由于此次《保险法》起草到颁布实施时期为90年代前半期,因此带着计划经济这一时代烙印,对保险业的规范尤其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管束太严,同时也表现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规定上体现了当时管理手段死板,将本应由保险公司自身决定的事项也纳入调控范围。经济的发展要求法律作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修改。原《保险法》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等方面也有不完善之处。
在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有不合理之处。对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不够具体及保险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大等。
二)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及保险市场的变化与原《保险法》的冲突。
一方面是经济快速发展带动的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原《保险法》对保险业限制和管束太多,保险公司放不开手脚,产品相对单一,与保险市场多样化需求相矛盾;;对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太少以及对保险业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罚不够具体,使得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得不到很好保护,这些问题使得原《保险法》亟待修订和完善。
三)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与原《保险法》的冲突。
世贺组织成员从事经济活动包括保险服务**活动时应遵循市场准入和逐步自由化等原则,要求成员间不断进行服务**多边谈判,逐步取消和减少国际服务**中的障碍。因此,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推进,原《保险法》已明显不再适应形势。
二、《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2023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在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共修订了原《保险法》中33个条文,把其中两条合并为一条,并新增了6条规定。《保险法》从原来的8章152条修改为8章158条,即共有38处改动,其范围几乎涵盖了原《保险法》所有章节,重点是《保险法》中的业法部分,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则没作实质性修改。
一)履行有关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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