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作业

发布 2022-09-05 12:11:28 阅读 9949

姓名:杨亚东学院:动科院班级:动物药学1001 学号:2010084060111 **:151***

意外之争。一、法律案例。

1、案情简介。

某日,甲趁乙(甲的情人)的丈夫外出工作不在家之机,来到乙家与其约会,没想到乙的丈夫在这时却回家来了,甲为了不让乙的丈夫发现,当即选择从三楼窗口跳下离开。结果被摔死。经查,甲的单位曾为职工统一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

甲妻于是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甲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

2、案件分析。

根据现场勘察可以看出,其丈夫的本意是想从三楼跳到二楼平台(高度间距约2.7米),然后再由二楼平台跳到地面,但是当甲跳到二楼平台时,由于没有站稳,摔到地上,头先着地而死。

被害人妻子这一方认为此事件是一个意外事件,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应该赔偿。

保险公司则解释,在保险合同中对意外有一个很明确的解释,意外事故是指突然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伤害事故。这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符合意外伤害的赔付条件。甲是从三楼的窗口往下跳致死,主观上是故意的,即甲应该预见到从三楼摔下非死即伤的结果。

这是一种故意行为,不是意外。另外,保险公司坚称,有可能甲是想从三层的窗户跳到那个平台,但是不管怎么说,但是那个平台实在是太窄了,而且很单薄,从那么高的地方跳到那个平台的话,他那个惯性绝对是站不住的。何况他可以有其他走的方式,他不一定就要选择跳楼这种方式。

3、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丈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被害者是成年人,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三楼窗户跳离是其主观行为,应该预见可能造成伤害,故该伤害不是外来和突发的客观事件,不在意外伤害的范围,不属保险事故。

本案二审是调解结案的,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给原告补偿金8000元。

二、个人心得。

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我看了这个案子最直接的感受就是:这都不赔,那什么才赔呢?

1、 我认为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也就是法院的判法是有失公平的。这个事件很明显是一个意外死亡事件,明显的不能再明显了。如果说百分之九十的人都说这是意外死亡事件,而法律规定他不是意外死亡事件,那么肯定说明这个法律是有问题的。

如果非有人说这个事件不是意外事件,那么我就问了,什么才是意外事件?

当然你会答了,意外事故是指突然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伤害事故。这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符合意外伤害的赔付条件。当然这么规定的,但是我依然认为这个事件就是意外事件。

外来的、突然的、非疾病的,这几个大家都没有争议。焦点是在是否是非本意的这个点上。

反对者认为被害者在仓促的情况下,从三楼跳下,加之二楼的平台很窄,上面有杂草,而且最近刚刚下过雨,非常滑。在这种情况下受伤的概率是很大的。况且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从三楼跳下的严重后果。

在我看来,反对者的观点确实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是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

首先,我认为被害者他确实有判断失误,否则他是不会因此而死亡的。但是,他的失误是发生在十分或者说是万分危急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普通人很容易出现判断上的失误,这是很难避免的。可能当时他已经慌了,可以说肯定是慌了,不然他怎么会跳楼呢?

这样的事例其实还是很多的,比如因为发生火灾,楼下的火往楼上蔓延,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相当的人会选择从楼上跳下去;再比如发生**了,肯定也会有很多人hold不住从楼上跳下。他们没有预料到跳下来非死即伤吗?可能预料到了,也可能没有。

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他们不是为了死而是为了生,你说他们本意是去死吗?当然不是,他们当然想跟好的活着,否则他们绝对不会跳下去,只不过是因为求生的本能导致他们做出了错误的判断。

其次,对于本案来讲,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我身上,我也很可能跳下去,而且我还问了我周围的男性朋友,他们说他们也很可能会跳下去,因为我肯定不想与那个女人的丈夫正面接触,他可能会杀了我,或者把我打成重伤,而且跳下去危险总体来讲并不算大,从三楼窗台到那个平台不过2.7米,被害者身高大概1.75米,用手扒窗台其脚部距平台不足50cm,还是很容易成功的。

只是本案中的受害者运气差了点,滑了一下,而且掉下去的时候是头部先着地,这就好像是过马路不等红灯一样,每个人都知道北车撞倒非死即伤,但是还是会去做。我想此案和过马路是差不多的,既然过马路被撞保险公司会赔,那么这个也应该赔。至于赔偿的数额是可以适当减少一些的,因为被害者虽没有主观的意图,但是他却有主关的过失。

2、 我认为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保险行业理赔困难这个问题的冰上一角。这个问题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我们经常会看到类似的事情,入保险时工作人员都很热情,把你捧得像上帝一样,等到真正要理赔的时候,你以为你还是上帝吗?

拒赔的理由多种多样……这暴露出**对保险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还是不完善的,也可以说我国的保险行业还是很不完善的。与发达国家的保险行业还有很大的差距,虽然说近些年这个行业发展很快吧,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保险行业还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记得一位老师说过,有人向他推销保险,他想那个推销保险的人说:

现在我是不会买保险的,除非有外国的保险进入中国的市场。由此可见现阶段中国的保险业并不能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很多的企业缺乏诚信,很多条款欺压消费者……这些可能是人们对保险不是很热情的重要原因吧。

总之,就像政治课本中说的,我国现阶段处于并将会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完善,各方面都不完善。但是庆幸的是我们的**并没有失去完善他们的想法,相信在我党英明的领导下,有朝一日一定会使我们的国家更加的完美,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法律案例分析作业

本案二审是调解结案的,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给原告补偿金8000元。二 个人心得。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我看了这个案子最直接的感受就是 这都不赔,那什么才赔呢?我认为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也就是法院的判法是有失公平的。这个事件很明显是一个意外死亡事件,明显的不能再明显了。如果说百分之九十的人都说这是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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