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作业

发布 2022-09-04 20:15:28 阅读 6668

第二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本案中,丙请求法院解除甲和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丙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房屋等不动产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的享有和变更的公示方法,丁和甲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丁享有房屋所有权。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丁作为善意第三人与甲的合同是有效的,不能解除。

但是丙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案例2】答:(1)典当行享有典权。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本案中甲以房屋出典,典当行支付典价60万元,甲是出典人,典当行是典权人。

其次,典当行不享有抵押权。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价,这不同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借款,出典人向典权人返还典价而收回典物,这不同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的清偿。所以,典权按照我国通说来讲,属于用益物权,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因而典当行不享有抵押权。

典当行不享有所有权。因为虽然1年期满,甲既没有赎回原物,也没有办理续典,双方约定的事由出现,按照约定房屋应该归典当行所有,但是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所以,典当行在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不享有房屋所有权。

2)甲和典当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典当法律关系。

3)二者首先应该依照约定解决争议,无法协调的,应由仲裁机关仲裁或者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章物权的效力。

案例1】答:(1)甲对乙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所谓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者,得请求其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

本案中,甲对于自己的房屋可能由于乙修地窖而受损害的担心是有现实、合理根据的,并且已经造成了房屋的损害。故甲享有该权利。

2)本案中的乙应该停止修地窖的行为,并且排除可能危害到甲房屋的危险。另外,对甲房屋已经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赔偿。

案例2】(1)答:本案中,乙、丁在钻戒上享有质权, 丙享有抵押权,三人所享有的权利皆属与担保物权。

2)答:本案中,甲首先与乙在钻戒上设立了质权,但是并没有转移占有,故乙在钻戒上的质权不成立,丙在钻戒上享有抵押权,丁在钻戒上享有质权并占有该戒指。由于二者的权利属于同一标的物上的相容的物权---担保物权,应该成立在先的具有优先效力,即丙应该优先受偿。

第四章物权变动总论。

案例1】答:(1)张某在刘某家盖的厢房是基于张某自己的劳动而得到的,厢房所有权应该归张某所有。

2)张某受刘某所托,照管其院落,并且与照管院落期间对刘某的院落进行了修缮。所以,张某有权向刘某主张必要的照管所花费的费用和修缮院落的开销。

案例2】答:(1)王女士的行为不构成对项链的抛弃。抛弃,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行为必须蕴含着抛弃的意思表示在内。

成立抛弃,不但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有还需要放弃对该动产的占有(外在表征)。本案中王女士对项链没有抛弃的意思,有的只是对于点心盒抛弃的表示。故不成立抛弃。

2)王女士的女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行为(把项链装进电信盒子里)不能发生抛弃的效力。

3)小李在拾得该项链时候的行为是拾得遗失物,但是王女士要求其归还项链后,其拒不归还的行为时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对他人遗失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可能构成侵占罪。

案例3】答:(1)该车系李某和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继续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共享该车所有权。

2)刘某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本案中明确表述“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买车”并且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候,王某谎称丈夫“不管家事”,这期间,刘某在场,知道刘某没有经过丈夫同意而出卖车辆,故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案例4】答:该房屋所有权归刘某所有。因为:

刘某以自己的劳动建造了该房屋,是对该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后由于资金不足向王某借款10万元,随后约定房屋的第二层归王某所有,但是二人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王某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所有权仍然为刘某所有。

刘某与于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后,同样没有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于某同样没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第五章物权变动的模式。

案例1】答:(1)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候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且合同形式、内容皆符合法律规定,甲乙已经履行合同内容,所以合同有效。

系争房屋归甲所有。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甲乙间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有效,甲转移了对房屋的占有、乙支付了价金,但是为进**屋所有权变动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乙享有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若甲单方不履行合同,乙享有向甲主张违约金的权利。

2)如果甲事前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登记,则丙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乙有向甲求偿的权利。

案例2】答:丙公司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我国物权法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办理了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归丙公司所有。所以,丙公司有权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案例3】该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

本案中,甲受乙欺诈而把房屋卖给乙,二人之间的合同被法院撤销。故乙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但是由于乙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乙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故根据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第七章所有权总论。

案例1】答:乙的请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本案中,房屋虽然由甲出资购买。

但是在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人口为三人,包括甲、乙和丙。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三人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丙过世后,甲和乙依法继承丙原来对该屋的所有份额。

甲和乙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故乙的确权诉讼应得到法院支持。

第八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案例1】答: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专有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权利。在本案中,王某开窗户的行为经相关部门证明,不会对建筑物造成结构性损坏,不影响居住安全。

所以王某的行为没有影响到刘某的居住安全,不构成侵权。

案例2】答:业主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小区门卫室是全部业主共有的补部分,全部业主对其享有所有权,享有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未经业主们同意把门卫室出租,影响到了业主对于门卫室的所有权。故业主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

第九章相邻权。

案例1】答:盖楼20住户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我国物权法第88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法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地产开发公司建造楼房与原来住户居住的楼房间隔仅有6.74米,显然不符合国家关于建造建筑物相关标准。

并且因此影响到了原住户的采光权。原住户有权利请求法院支持其采光的权利。

案例2】答:(1)刘先生的做法不合法。相邻义务人有义务注意、容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本题中,张先生为了自家的安全而装防盗网,是对自己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正当行使,尚未造成刘先生家的实际危险。刘先生作为相邻义务人有容忍的义务。另外,刘先生把防盗网绳索间断,致使防盗网完全毁损,侵害了张先生对防盗网的所有权,应负赔偿责任。

2)刘先生应该与张先生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让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十章共有。

案例1】答:王某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我国物权法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房屋归李某与邹某共有,是夫妻共同财产。邹某为与李某协商而将房屋出卖,是无效的,故王某的房屋搜有权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2】答:(1)秦某的转让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因为二人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准共有,并且约定了共有的份额,二人对宅基地都享有使用权。

而请某在未经过郑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是无效的。

2)郑某的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在处分完宅基地使用权后,郑某就原共有物取得的价金上享有原来份额的权利。

第十一章所有权的取得。

案例1】答:(1)玉壶归丙所有。

2)由于乙把美玉卖给了丙,丙又加工而成玉壶,丙取得了玉壶的所玉泉,甲丧失了对美玉的所有权。丙又将玉壶卖给知情的丁,因为丁知情,故不构成善意取得,所有权不转移。

甲就美玉对于乙有侵权请求权。

案例2】答:乙要求丙返还音响的请求权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甲乙二人是个人合伙,甲处分合伙财产应当经过乙的同意。但是由于甲向丙出示了工商、税务、消防的一些列证明,证明其是歌厅老板,丙有充足正当的理由相信甲对音响有权处分。故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音响的所有权。

十二章所有权保护和限制。

案例1】答:(1)丁的请求应该得到法院支持。因为甲工业局堵塞楼梯的行为妨碍了丁对。

二、三层所有权的形式,所以定有权请求法院裁定甲排除妨害。

2)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因为甲工业局对于丁的使用权的妨害是持续的,故不能以超过时效为理由驳回诉讼请求。

第十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1】答:(1)本案发包方对承包的土地调整合法律规定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为甲女出嫁到外村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乙村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

2)甲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保护。因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地30条规定和甲乙双方约定,乙村有权利在承包期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在承包期限内发生自然灾害使承包土地严重毁损,需要适当调整土地的。二、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三、报乡**和县级任人民**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案中,虽然去世,甲女牵制他村,但是乙村没有以上调整土地承包的经营权的条件,所以其调整不合法。

第十五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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