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系。
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按亲系来分析亲属,本身就是亲属的一种分类,把它单列出来,是传统婚姻家庭法的惯例。由于亲属间血缘联系的状况和特点不同,亲属可分为:
1、直系亲和旁系亲。
直系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包括自然直系血亲与拟制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最亲密的血亲,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间的法定权利义务较多。
直系姻亲是指已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已身的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即为自己的直系姻亲。
旁系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旁系血亲,即直系血亲以外的,与已身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自己与叔伯、姑、堂兄弟姐妹。
旁系姻亲,是指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或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以及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人而言。如自己的嫂子、侄媳;自己的小舅子或大伯子;自己的妯娌或连襟,均为自己的旁系姻亲。
2、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指以父方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络的亲属。包括宗族中的男性、女性已出嫁的女性及其子女。如祖父母、兄弟姐妹、叔伯、姑等。
母系亲是指以母方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络的亲属 。它仅指外亲中的一部分 。如外祖父母、舅、姨等。
3、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指以男性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而联系的亲属。它包括宗族中的男性和女性。女系亲是指以女性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而联系的亲属。也就是外亲。
父系亲与男系亲,母系亲和女系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还相互重迭。如父亲的兄弟之子女,既是男系亲又是父系亲,相互重合。而父亲的姐妹之子女为父系亲,但非男系亲。
因其间由父之姐妹为中介,故只能为女系亲。
上述两种分类,是适应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宗法制度的需要而划分,其重男系、父系而轻女系、母系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二)亲等。亲等就是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越密切。
即亲等数与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成反比。从世界范围来看,通常使用的亲等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中国古代的亲等以服制表示,现行婚姻法则采用世代计算法。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计算法。从已身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从已身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亲等。从已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
计算时注意:应当排除已身的世代。如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自己与子女为一亲等,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已身往上数至自己与所要计算的亲属之最近血缘同源人,再由同源人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两边亲等数相加之和,就是已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计算时需注意:
应当排除已身的世代,而要包含所指旁系血亲的世代,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只计算一次。
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是中世纪教会法计算亲等的单位。由于它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所以,现在已被逐步淘汰了。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的计算法相同。
旁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已身与所要计算的亲属,各自上数至最近的血缘同源人 ,若两边亲等数相等,则用一方之亲等数表示 ;若亲等数不等 ,则用多的一方亲等数表示。如自己与堂兄为二亲等 ,自己与叔叔也为二亲等。计算时需注意:
应当排除已身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数。寺院法的计算法不及罗马法计算法科学、精细。
至于姻亲的亲等计算,无论罗马法还是寺院法,都是以"姻亲从血亲"为原则的。即依其配偶之亲等数来计算。如丈夫与岳父母为一亲等直系姻亲,自己与表弟媳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为四亲等旁系姻亲,而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为二亲等旁系姻亲。
3、中国古代的丧服制
在我国古代的亲属制度中,并没有严格意义的亲等制。而是以祭奠死者时所穿丧服的等差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的制度,即为丧服制。丧服制起源于周礼,沿用至清末民初。丧服制分五等,轻重有别。
第一等为斩衰亲,这是最亲的一种亲属,为三年之服,丧服是用最粗的麻布做成,不缝下边。
第二等为齐衰亲,又叫期亲,它的服期有杖期(持杖一年)、不杖期(不持杖一年)、齐衰五月、齐衰三月之分。丧服用稍粗麻布做成,缝下边。
第三等为大功亲,为九月之服。丧服是用粗熟布做成。
第四等为小功亲,为五月之服。丧服是用稍粗熟布做成。
第五等为缌麻亲,为三月之服。丧服是用细熟布做成。
以上五等,也称为“五服”,超出五服,也叫袒免亲,即九族宗亲之内的无服亲。这种亲属无服,丧葬时穿素服,尺布缠头。
以上丧服制是维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具体表现。具有男尊女卑、以本宗为主体等特点,例如夫亡时,妻子要服斩衰三年;而妻死,丈夫只服齐衰。妻为丈夫的父母服一等斩衰;而夫为妻的父母则只服五等缌麻。
父母死了,出嫁女服齐衰;而未嫁女服斩衰。同样的血缘远近,丧服则有很大的差别。可见,丧服不能准确、客观地反映血缘关系的状况。
4、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世代计算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这种计算以一辈为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已身为一代,然后再从已身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以此类推。旁系血亲的计算,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
至于不同辈份的旁系血亲,其代数以多的一方为准。
二.尽管中国百姓对亲属一词并不陌生,但是在法律上设定亲属一章毕竟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有必要在亲属章开篇首先对亲属的含义做民法上的界定。第1648条规定:“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
”接着明确了亲属产生的三种法律事实,即“结婚”、“出生”、“收养”。
亲属关系的终止是要看什么类型的亲属关系。如: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三.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到达法定婚龄(男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必须年满二十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没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亦即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男女双方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其结婚请求才能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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