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婚姻家庭法作业答案

发布 2022-09-02 01:05:28 阅读 2601

新版《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参***。

婚姻家庭法作业1

一、填空题 1.户籍或户口 2.重大过错 3.登记说明理由 4.调解法律效力 5.一年内 6.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7.4

二、不定项选择题 1.a 2.a 3.ab 4.abc 5.abc 6.abc 7.abcd 8.abc 9.abcd 10.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

1.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婚姻效力:婚姻关系自始无效;(2)财产处理:

按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原则上以共同财产处理。(3)子女处理:

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答:(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2)因上述重大过错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

(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

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有哪些答:(1)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4)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案例分析。

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当事人2023年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即无效婚姻的情形消失,所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未经法院宣告无效,则为自始有效的,若想解除这一关系的,以离婚的程序进行。

婚姻家庭法作业2

一、填空题。

1.收养 2.宗亲外亲 3.亲系 4.配偶死亡离婚 5.四旁

6.十四 7.乞养。

二、不定项选择题。

1.b 2.bc 3.abc 4.abc 5.abcd

三、判断题。

1.错 2.错 3.错 4.错 5.对。

四、名词解释。

1.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定在具有亲属关系的不同身份的人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2.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亲疏的标准单位,亲等数越小,关系越密切。

3.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之外,与己身同出自同一源的亲属,包括辈份不同或相同的旁系血亲,如自己的兄弟姐妹、叔伯、舅姨等。

4.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简答题。

1.简述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为直系血亲的亲等数,如往上数,自己与父母、子女为一等亲,与祖父母、孙子女为二等亲。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首先,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到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和,即为己身与该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2.简述收养终止的效力。

答:(1)直接后果。

a.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b.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c.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间接后果。

a.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b.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c.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答:(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所人。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送养人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送养必须为自愿送养;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3)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六、案例分析题。

答:按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案中,王先生收养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故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王先生可与送养人协议解除,并且应当征得其养子的同意。

婚姻家庭法作业3

一、填空题。

1.被继承人死亡 2.2个月内放弃受遗赠 3.公证 4.国家

集体所有制组织 5.没有继承人的人长辈同时死亡继承。

二、不定项选择题。

1.c 2.a 3.abcd 4.abcd 5.abcd

三、判断题:

1.错 2.错 3.错 4.错 5.对。

四、名词解释。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3.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4.转继承,也可以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五、简答题。

1.遗嘱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比较遗赠与赠与。

1)遗赠和赠与都为法律行为,前者为单方法律行为,后者为双方法律行为。按《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前者,不用征得受遗赠人即可成立,而后者,须征得受赠人同意方得成立。

2)意思表示方式不同。前者必须以遗嘱的形式表示,而后者,则为非要式合同。

3)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

4)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

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何区别?

(1)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即使都发生继承人已死亡的事实,但这两者存在着区别。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则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是由已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范围较大,而且事实上取得遗产的一般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代位继承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来继承。

(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六、案例分析。

答:错误。因为:

1)刘兴旺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故在刘兴旺死亡后,张湘妹有权按此遗嘱继承刘兴旺遗产的一半,另一半由刘兴旺的父母继承。)

2)刘兴旺死亡后,张湘妹仍与刘兴旺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她成为刘父母遗产的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刘兴旺兄弟对父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少分。故在刘父母死亡后,其遗产(即他们生前继承刘兴旺遗产的另一半财产)应由张湘妹继承全部或绝大部分,而刘兴旺兄弟没有继承权或只有少部分继承权。

婚姻家庭法作业4

一、填空题。

1.复婚 2.二旁系 3.40周岁 4.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5.被撤销照顾无过错方 6.书面夫妻双方。

二、不定项选择题。

1.b 2.c 3.abc 4.abcd 5.abcde

三、名词解释。

1.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相对。

2.夫妻约定财产制,即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

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4.共诺婚: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

四、问答题。

1.简述寺院法关于亲等的计算方法的内容。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与罗马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如果两边相等,则这一相同的世代数为双方的亲等数,如不相等,则取世代数大的一个作为双方的亲等数。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有哪些?

按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简述遗嘱的概念及有效条件。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则作为法律行为,本身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要件;另外,公民虽然有遗嘱的自由,但是,订立遗嘱本身并非毫无限制,它必须具备一系列的条件,才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婚姻家庭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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