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作业评讲(3)
责任教师李玲。
本门课程的第3次作业评讲中,黑色部分是问题和答案,蓝色是解释和说明。
一、简答题。
一)什么是重婚?它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作业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知道什么是重婚,但重婚的法律后果没有形成有体系的掌握,只知道部分内容;(2)法律后果的表述不正确。
本题在书上不能找到现有答案,需要一定的归纳、总结。为帮助同学们学习,现将要点梳理如下:
1.重婚的,禁止结婚。
2.构成婚姻无效的原因。
3.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4.无过错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5.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重婚问题是婚姻家庭法学中研究的重点问题。对重婚现象如何进行法律控制和社会控制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解决的问题。如何区分重婚行为的“罪与非罪”也是一个难点,鼓励同学们可进一步思考。
二)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
本题较为简单,详细答案可参见教材第19页,回答时抓住以下要点即可:
1.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反映亲属共同生活的要求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属性,目的在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睦。
2.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均为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3.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基于结婚、出生、收养等特定法律事实而发生。
4.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性质。
注意将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一般民事财产关系区别开来。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也是一个重点内容,提请同学们重视。
三)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有哪些一般性规定?
作业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学生的法学基础知识还有欠缺,各知识点不能有效衔接;(2)缺乏必要的归纳能力;(3)文字较乱,条理性不强。
这一问题散见于教材各章节,且涉及民法、国际私法知识,有一定难度。为帮助同学们学习,现将主要点梳理如下:
1.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需要解决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问题。对此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作出规定。但是2023年4月12日公布的《民法通则》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和法定继承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2.《民法通则》第147条—149条,关于结婚、离婚、扶养、遗产继承的规定。
附条文如下:
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四)亲属按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哪几类?如何表述各类亲属的概念?
本题难度不大,作业完成得较好。
但对于亲属本身的分类方法有争议,主要是配偶是否应列入亲属有不同看法。我国现行《婚姻法》也没有对亲属种类作出明确界定。但主流观点是将亲属分为3种:
1.配偶。即夫妻,是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血亲。是基于生物遗传规律,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可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的概念可详见教材第59页。)
3.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者概念详见教材第60页。)
二、论述题。
一)试论婚约的发展和演变以及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处理原则。
作业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归纳、整理不够,完全抄搬书上内容;(2)条理性不强,重点不突出。
本题是一道综合性题,内容丰富,教材中的论述充分,但作答时需要一定的归纳。为便于同学们学习,我在作业评讲中提供解题思路,具体内容可详见教材第93—94页。
1.婚约的概念。回答了婚约的概念后,婚约的性质可一语带过。
2.婚约的历史演变。婚约在历史上经历了早期型婚约、晚期型婚约,对二者略加阐述。
3.我国法律政策对婚约的立法态度。立法态度并非一成不变,指出其发展状况,并以现行法的态度为重点。
4.解除婚约后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财产问题的妥善处理。
财产处理的问题是重点,常常也单独作为一个考点在案例分析**现,需要同学们足够重视。
二)试论收养的效力。
本题内容很多,作业完成得尚可。
这里提供解题思路,详细内容可参见课程“第二次重难点分析第三题”。
1.收养的效力,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总和。《婚姻法》、《收养法》关于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
2.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的性质属于单一的完全收养,没有兼采不完全收养制度。收养的效力可分为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两个方面。
3.收养拟制效力的具体规定。
4.子女被他人收养后,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上述仅为要点,需要展开。
三、案例分析题(题目略)
一)案例一。
本题考核了3方面的知识点:(1)《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规定;(2)“代”的计算方法;(3)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判断。
作业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结论正确,但说理不充分。
本题解题思路如下:
1.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宋强与云某虽系旁系血亲,但已经超出了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尽管辈分不同,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以结婚。
2.云某的父母认为双方辈分不同,以限制云某人身自由的方式阻挠其与宋强结婚,已经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停止。
为了避免雷同,具体语言请同学们自行展开并组织。
二)案例二。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有:(1)离婚在亲子法上的效力;(2)离婚在财产法上的效力。
作业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对第1问回答得较好,但第问出错的较多;(2)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没有掌握,答题的法律依据出错。
为帮助同学们学习,这里提供解题思路及法律依据供参考。
1.孩子应判给张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
2.复员费的分配方法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房子属张某婚前受赠所得,归张某所有。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4.空调等贵重生活资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
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具体语言请同学们自行组织,围绕上述要点进行分析、展开,应注意避免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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