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
第3次平时作业。
一、判断题(用√、×表示。每题1分,共5分)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均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军人的**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5.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二.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全部选对才能得分。每题1.5分,共27分)
1.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a.一般共同制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d.婚后所得共同制。
2.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c.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d.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根据亲属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效力,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a.监护人b.保佐人。
c.法定**人d.指定**人。
4.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
a.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b.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c.父母有惩戒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d.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5.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a.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校教育 b.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c.尚在校接受大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 d.尚在校接受大学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6.生父主动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称为。
a.注定认领b.约定认领。
c.任意认领d.强制认领。
7.继子女可以继承下列哪些人的遗产。
a.生父母b.继父母
c.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d.与生父母离婚的继父母。
8.收养的法律特征包括。
a.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
b.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身份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c.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d.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9.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年满30周岁b.无子女。
c.身体健康,无疾病d.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10.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b.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c.继父或继母年满30周岁d.继子女不满14周岁。
11.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应当是。
a.30周岁b.20周岁
c.35周岁d.40周岁。
1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a.社会福利机构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b.未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c.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13.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14.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a.暂不恢复。
b.自行恢复。
c.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d.已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15.在下列中,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a.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全部死亡。
b.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没有全部死亡。
c.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确无赡养能力。
d.祖父母、外祖父母对该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尽过抚养义务。
16.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a.兄弟姐妹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孙子女、外孙子女d.叔、伯、侄子女。
1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姐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a.兄、姐已退休b.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
c.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d.弟、妹有负担能力。
18.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a.平等自愿b.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c.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d.尊重和保护收养秘密。
三.名词解释题(每题5分,共20分。)
1.可撤销婚姻:
2.日常家事**权:
3.法定财产制:
4.夫妻别体主义: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2.依照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不受哪些法律限制?
3.收养养孙的基本条件。
五.论述题(1题,15分)
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
六.案例分析题(1题,15分)
张某,女,某国有企业职工,其经人介绍与军人李某相识。经过一年的认识.了解,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双方住在婚前张某父母赠与张某的房子里。
婚后不久,双方生育一子,李某亦从部队复员,带回复员费5万元。但双方常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发生争吵。后来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张某不同意离婚。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密封线内不要答题。
经法院调解,张某最后同意离婚,但在处理子女与财产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李某提出如下请求与理由:1.要求法院将孩子判给自己;2.李某带回的复员费5万元,系个人财产,张某不能分割;3.至于房子,经过3年多的使用,自己理应分得一份;4.家里的空调等贵重电器系自己婚前购置(但李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法院亦未查实)双方共同使用未超过4年,应归自己所有。
张某反对对上述子女.财产处理方案,但苦于不了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以求助于律师。
如果你是她的律师,请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李某提出的四点请求与理由作出正确的判断,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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