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作业评讲(4)
责任教师李玲。
本门课程的第4次作业评讲中,黑色部分是问题和答案,蓝色是解释和说明。
一、简答题。
一)简述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局限性。
为扩展型题,没有标准答案,回答出来后应是仁者见仁,智者见者。作业中同学们也对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已的看法,但不够深入,要点也不突出。
为便于同学们学习,这里我提供要点,供同学们参考。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1.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从本质上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尽管资产阶级中追求婚姻自由的也不乏其人,但大多数婚姻关系仍然渗透着财产关系的影响。
2.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着事实上的不自由。不仅如此,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甚至在形式上也是不彻底的,在资本主义早期的亲属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3.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同学们可以用自已的语言另行组织,但要点应齐全。
二)简述离婚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
本题完成得较好,可以在书上找到现有答案。
1.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2.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不同于夫妻扶养义务、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共同财产的分割。
3.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需要具备的条件:
1)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
2)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
3)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当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回答时抓住以上要点即可。
三)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就主要方面而言,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废除。
2.夫妻的法律地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
3.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回答时抓住以上要点即可。
四)简述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
亲属关系的终止因亲属类型不同,其原因也不同。
本题完成得较好,层次清楚,内容齐全。
回答本题应抓住以下要点:
1.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即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和宣告死亡)和双方离婚。
2.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终止。拟制血亲间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3.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
应注意的是姻亲关系的终止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并无规定,实际生活中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二、论述题。
一)试述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作业中发现有主要问题是:(1)出现审题错误。本题需要回答的问题的是亲属关系在《婚姻法》和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但相当一部分同学将亲属关系在刑法上、诉讼法上、劳动法上、国籍法上的效力都回答了;(2)因为审题错误,答案太多,字迹乱得一塌糊涂。
本题只需要回答两方面:
1.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1)禁婚的效力;
2)扶养的效力;
3)共同财产的效力;
4)继承的效力。
2.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民法上)
1)法定监护和**的效力;
2)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的效力;
3)申请宣告的效力;
4)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权。
作为论述题,回答时还需要围绕上述要点展开。展开时可参见教材第67—68页。
二)为什么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
本题为扩展型题,同学们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作业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没有很好地组织答案,内容不成体系,条理性差;(2)将二者割裂开来,分别作答,没有注意它们的联系;(3)说理不充分。
为便于同学们学习,这里提供本题的解题思路,供大家参考:
1.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当掌握的重要原则。
2.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
3.防止轻率离婚同保障离婚自由并不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回答时需要同学们围绕上述要点展开。本课程“第一次重难点分析第三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可供参考。
三、案例分析题(题目略)
一)案例一。
作业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对第问回答得较好,第3问出错的较多;(2)法律依据和案例没有充分结合起来分析。
本题要点如下:
1.丙的行为并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强迫婚姻。
2.微波炉属丁对丙的正常赠与,应承认并保护丙接受赠与后的所有权。
3.甲、乙的婚约不应保护,乙赠与甲金项链属于以结婚为目的之赠与,价值较高,应酌情返还。
为避免雷同,具体语言请同学们围绕上述要点自行组织。回答时注意将法律依据和案情有效结合分析。
二)案例二。
本题完成得不好,尤其是第1问出错的同学很多。
题目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而这一态度前后并非完全一致,故导致很多同学失分。
1.张、陈两人属于事实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张、陈均对张欢负抚养教育之义务。
围绕上述要点展开,具体语言请同学们自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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