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装卸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平直段线路。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设置遇碰撞摩擦不产生火花的挡车器和钢筋混凝土车挡。
最后一个车位的末端至挡车器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挡车器后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 m。上述安全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挡车器外延30m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货物的设施。
8.2货物性质相近、且每种货物的年运量小于20000t,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同时作业不宜超过3个品种。
8.3非罐装货物装卸线宜靠近仓库或储存设施布置。
8.4铁路装卸作业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取送车次频繁、货运量大的装卸线宜与进厂线直通。
8.5装卸线的长度应根据货运量、货物品种、作业性质、取送车方式以及一次装卸车数量等条件确定。一般应满足平均一次送来车组的长度。
集装箱装卸作业线有效长度,按一次作业1/6列或1/3列设置。作业量较大和有开行集装箱班列前景车站或专用线(专用铁路),集装箱装卸作业线有效长度可按整列设置。
8.8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
8.8.1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
1.办理站内装卸作业线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8.8.1-1中的规定。
表8.8.1-1办理站内装卸作业线安全距离(m)
续上表。2.专用线(专用铁路)的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8.1-2中的规定。
表8.8.1—2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相邻。
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m)
注: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专用线(专用铁路)的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8.1-3中的规定。
表8.8.1-3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m)
续上表。注:表中括号内的数据为用于乙类储存物品的装卸线。
4.装卸作业线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应为1.75 m,与高站台(高度不小于1.1m)边缘的距离应为1.85m。
8.8.3集装箱装卸作业线。
1.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8.8.1-2中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
2.甲类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与厂(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8.3中的规定。
火灾危险性低于甲类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与厂(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可按表8.8.3中的规定减少25%。
3.罐式箱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比照本技术条件第8.8.2条要求。
表8.8.3甲类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与厂。
站)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m)
续上表。第九章非罐装货物及集装箱装卸设备。
9.1装卸设备的类型应根据危险货物的品类、装卸方式、装卸机械性能确定。各类危险货物配备的主要装卸设备类型见表9.1。
表9.1各类货物配备装卸设备类型。
9.2装卸设备必须具有防爆性能,并能防止由于装卸作业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装卸腐蚀性物质的装卸设备应有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十章消防设备、设施。
10.1灭火器材。
10.1.1灭火器的选择。
1.固体物质火灾(a类火灾)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
10.1.2灭火器的配置。
1.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的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场所应根据火灾类型配置相应的灭火器。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类型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2.危险货物仓库(站台)、堆场、雨棚等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中的相关规定。
10.1.3灭火器的设置。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布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3.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4.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灭火器应定期检验,且在有效期之内。
10.1.5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场所等应设置消防砂、消防桶、消防钩、消防锹、消防斧等灭火器材。
10.1.6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宜增大推车式灭火器配置的比重。
10.2消防水系统。
10.2.1危险货物储存、装卸等区域应根据危险货物特性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0.2.2消防水源。
1.当消防用水由市政或企业管网直接供给时,供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事故时,另1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和水压要求。
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市政或企业管网供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2.当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危险货物仓库(站台)、雨棚、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集装箱堆场面积在10000m2及以上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h。
(2)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500m3时,应分隔成2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5)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7)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罐),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10.2.3消防用水量。
1.危险货物仓库内的消防用水量。
危险货物仓库内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同时开启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小于10l/s。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仓库体积小于等于5000m3,消防用水量不小于5l/s。
2)仓库体积大于>5000 m3,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0l/s。
2.危险货物堆场、雨棚、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危险货物堆场、雨棚、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当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1时,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仓库体积小于等于3000 m3,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
2)仓库体积大于3000 m3,消防用水量不小于25l/s。
3)民用**器材总仓库区消防用水量不小于20l/s;当仓库存量不超过100t时,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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