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
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
移交时间接收时间:
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
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如:1996.1.1-1996.12.31。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单位负责人意见:
2、监销人:(1)档案机构2)会计机构:
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
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三、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四、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五、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档案移交 销毁清册
1 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2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 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 移交时间接收时间 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填写说明。1 顺序号 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
会计档案移交 销毁清册
1 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2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 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 移交时间接收时间 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填写说明。1 顺序号 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
会计档案移交 销毁清册
序号。类别。案卷题名。起止日期。凭证编号卷内张数册数保管期限。备注。1 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2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单位负责人 接收单位负责人 移交单位经办人 接收单位经办人 移交时间 接收时间 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