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5题30分)
1、计划法。
计划法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侵权责任。
经济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经济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经济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
3、国债。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4、分税制。
分税制全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在合理划分各级**事权范围的基础上,按税收来划分各级**的预算收入,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次间和地区间的差别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5、预算。
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者财务收支计划。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题20分)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
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2、**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主要表现。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2题50分)
1、经济法与民法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社会经济和法学共同发展的产物,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义观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只有以民事主体的面目参与社会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才由民法调整。
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实现。而形式正义是民法追求的目标。经济法和民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
②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③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2、试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领域之间总是存在着—定的联系,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尤为密切,主要是:
(一)行政法是经济法形成中的一个渗透因素。
在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在我们中国,行政法与民法的渗透采用了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完全相同的方式。如果我们是从立法实践上考察,而不是从有无经济法这个概念上看问题,我们完全可以说,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几乎同时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时就产生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为什么可以不走先有民法、行政法,再有经济法的道路呢?
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某种法律形式和某一新的法律领域的形成方式,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具有可惜鉴性。二是社会主义国家自觉意识到自己所具有的经济管理职能,不必经过从“看不见的手”到“看得见的手”的过程。
三是建国之初,面临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强调计划统一管理的作用。在这种条件下,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不必再走资本主义国家已经走过的道路,而是既制定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又接受别国的经验,选择两者的连结点,制定经法规范。但是,这种现象仅表明民法与行政法的渗透不具有上述那样的阶段性,它并不否定两法渗透的本质。
相反,在经济法规范中,渗透的痕迹处处可见。
(二)经济法具有行政法的某些性质。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是它的重要职能之一,而发挥这一职能的重要方式,就是授权经济管理机关,运用经济管理权,对经济生活实施管理。但是,在现代国家管理中,经济管理无疑应采取一定的法律形式,即经济管理法律形式。
(三)经济管理法律规范,是构成经济法的基本部分之一。
经济法是建立在行政法和民法的基础上(或者说,建立在行政法和民法的连结点上),从行政法规范演变而来的经济管理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应成为经济法规范构成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正是由于构成经济法的经济管理法律规范同行政法有如上的密切联系。所以,行政法对经济法的影响是很大的。主要表现为:
第一,经济法变动性强。经济法规是国家经济政策的表现,而经济政策面对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不可能永恒不变。与此相适应,经济管理法律规范虽不应朝令夕改,但较民法、刑法变动大则是必然的。
第二,经济管理法律规范具有公定力。当经济管理机关管理某一经济事项时,它依照经济管理法律规范表示的国家意思,就该经济事项有先定的效力。
第三,经济管理法律规范具有共同利害性。经济法律、法规的内容,大多是规定管理机关与企业、公民之间的关系。
第四,依经济管理法律规范缔结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换言之,作为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在民法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立性,一方享有权利时,他方即负有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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