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民法作业

发布 2022-06-28 12:14:28 阅读 4362

期末民法案例作业。

小组成员:jm2邱亚飞(2014281060255)

jm2张晓慧(2014281060300)

jm2韩雪莉(2014281060299)

jm2王梦洁(2014281060272)

jm2李真真(2014281060279)

目录。一、 案例主要内容 3

二、 本案涉及主要问题 4

一)本案人物关系 4

二)本案双方主张 4

三)本案争议的焦点 4

三、 案件分析: 4

一)通过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要件 4

二)本案中债权行为如何界定 5

三)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5

四)本案事实认定 5

五) 王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5

六)产权登记能说明什么 6

七)原告张某是否可以不经行政诉讼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6

四、本案结论 7

民法案例二分析。

1、案例主要内容:

张某与王甲系夫妻关系,王乙与王甲系兄弟关系。张某、王甲曾购买房屋一套。按当时银行要求,购买者需要有固定收入或者是公务员方可办理按揭贷款。

张某、王甲因不符合该条件,便以王乙的名义办理按揭手续,其中首付款系张某交付(收据名为王乙)。此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张某、王甲,张某、王甲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后开发商与王乙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同日王乙与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

房产管理局亦向王乙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张某以其才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王乙辩称,诉争房屋系其所购买,从购房合同的签订到按揭贷款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都能证明该房屋是其所购买。由于其与张某之间的亲情关系,其购买房屋后,将房屋借给张某夫妻二人居住。

而且张某提起的是确认房屋所有权之诉,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以产权证书为准确定房屋的所有权,该诉争房屋属于其所有,并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张某如对产权有异议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综上,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2、本案涉及主要问题:

一)本案人物关系:张某与王甲系夫妻关系,王乙与王甲系兄弟关系,张某夫妻以王乙的名义购买房屋;

(二)本案双方主张:原告张某主张其才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依据在于:(1)首付款系张某交付(收据名为王乙);(2)张某按月支付贷款;(3)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张某、王甲,张某、王甲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

被告王乙认为,系其所购买,由于其与张某之间的亲情关系,其购买房屋后,将房屋借给张某夫妻二人居住,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其所有,依据在于:依据:(1)开发商与王乙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同日王乙与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2)房产管理局亦向王乙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我国房地产法律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以产权证书为准确定房屋的所有权;(3)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此外,张某认为,如对产权有异议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

三)本案争议的焦点:(1)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属原告张某、王甲所有,还是属被告王乙所有;(2)原告张某是否可以不经行政诉讼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案件分析:

一)通过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要件:

1)债权行为:建立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买受方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民事权利;(2)物权行为: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案中债权行为如何界定:谁是买房的一方当事人?张某or王乙?

三)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即借名买房是真是假?)

1)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支付购房款;

3)还款情况;

4)接收房屋、房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

四)本案事实认定:

1)本案诉争的房屋购房时系张某、王甲借用王乙名义购买,购房首付款系由张某支付,按揭贷款由张某偿还,该房屋在交付后一直由张某和王甲居住和使用;

2)王乙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该房屋的实际购买者,其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5)王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1)王乙行为系隐名**,隐名**即**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依法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六)产权登记能说明什么?

1)房屋产权登记仅是一种行政审查,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确权。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2)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规定:《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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