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如果没有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就无从发生,因此,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而成立,或者说因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有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特别的要件才能够成立。主要有两种情形:1、要式行为。
即法律要求采用一定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才能成立。2、要物行为。即将标的物交付给对方,法律行为的效力才得到承认。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有何区别?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三、哪些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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