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检查规定

发布 2022-05-25 05:00:28 阅读 2387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与整改安全隐患,减少和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合营、联营及其他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安全检查采取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突出重点,全面覆盖,重点检查范围包括**装卸(过驳)作业、液体化工装卸及储存、危险品集装箱堆场、人员密集场所、人机交叉作业区域及水陆交通等。

第四条安全检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第五条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业)检查和综合性安全检查等,实行分级落实。

第六条公司级日常安全检查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实际自行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负责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台帐。

第七条公司级综合性安全检查由公司领导带队,安全卫环部牵头,业务部、工程技术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参加,每季度不少于1次;专项(业)安全检查由各职能部门牵头并组织实施,每季度不少于1次。牵头部门要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台帐。

第八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口安全生产检查指南》(见附件1)、《化工区安全检查重点》(见附件2)、《散杂货作业现场安全检查重点》(见附件3)、《集装箱作业安全检查重点》(见附件4)。

第九条各单位结合自身生产特点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关的安全检查制度,并落实部门(厂队)、班组、岗位的安全检查职责,检查方式、内容,检查频次自定。

第十条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牵头部门反馈或下发整改通知书给相关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并报公司安全卫环部备案,相关程序按《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无故不按期完成整改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外,发生事故应追究负责整改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卫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港口安全生产检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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