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通过

发布 2022-04-27 16:12:28 阅读 9159

乌鲁木齐市第五十八中学。

2024年02月25日六届四次教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正确处理教学事故,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员工的过失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伤害或严重扰乱德育、教学、教研、服务秩序依照《教育行政处罚办法》,尚不够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教育教学事故。

一、职工言行虽有不妥(不包括诋毁党、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虽有影响管理秩序的事实发生,但系不可抗拒力引起的。

三、以学生及家长或其他管理相对人不配合为主要原因,造成学生权利受损害、管理秩序混乱等不良后果的。

第二章教育教学事故的等级。

第四条教育教学事故分为两级,即一级教育教学事故和二级教育教学事故。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级教育教学事故。

一)违犯课堂教学常规的行为的。

1、发现学生违纪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教案上课的。

3、未经允许,进入他人课堂找老师或学生的。

4、有40%的学生反映教师责任心不强,对违犯课堂纪律的行为不予制止,课堂纪律差的。

5、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不超过20分钟的,超过20分钟的按旷课处理。

(二)违犯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1、 为取得较高成绩,弄虚作假,不让成绩差学生参加考试的。

2、 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监考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

3、 在考试中,有放纵学生或帮助学生舞弊的。

4、 改卷过程中,出于私利故意抬高或压低学生分数的。

5、 组织考试工作,不认真检查,造成试卷错分影响学生考试的。

6、 组织考试工作,不能按时开门,造成考试延误的。

三)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的。

1、 对学生进行体罚直接击打学生身体,依据《教育行政处罚办法》尚不够行政处罚的。

2、 对学生进行体罚,令其他学生直接击打学生身体的。

3、 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罚站、做其他肢体动作的。

4、 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学生出走、弃学等严重后果的。

5、 批评学生使用有辱学生人格或带有民族歧视语言的。

6、 擅自将学生逐出课堂的。

7、 不通知家长,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一次超过1小时者。

8、 上课时间,让学生离开课堂为个人办事的。

四)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1、 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对待,无正当理由到期不能完成任务的。

2、 为收取回扣等个人好处,购买教学仪器、资料或购买劣质教学仪器、图书、试卷、音像制品的。

3、 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接到汇报或通知后,对发生的问题因没有及时处理,而致使事态扩大,更难处理的。

4、 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负有通知义务,而没有及时通知有关事项,造成教师、学生利益受到损失的。

5、 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负有检查义务不认真检查、不记录、不发整改通知,致使学校工作受到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失职行为的。

1、 职责范围内个人管理使用的公物不妥善保管,不正确使用而造成损坏、丢失、污损、使用寿命缩短的。

2、 在统计分数时,故意弄虚作假,为自己或他人骗取奖励或逃避责任的。

3、 截留、挪用学生的、学生上交或捐出的各种款物的。

4、 在学生、教师评优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程序、弄虚作假为自己或他人骗取荣誉的。

5、 负有责任的教职工,对自己所辖范围内的各种事故隐患不检查,发现后不汇报,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公共财物受损的。

6、 未按学校内初班管理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它严重违反国家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的各项规定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二级教育教学事故。

一)违犯课堂教学常规行为的。

1、 上课迟到没超过10分钟,监考迟到没超过30分钟的。

2、 下课拖堂超过5分钟的。

3、 不认真备课,课堂上出现科学性错误,没及时纠正的。

4、 不留作业,不改作业或不认真批改作业,让学生批改作业,错误率抽样超过30%的。

5、 批改考试卷,每抽1/3,错误超过10%的。

6、 出卷不认真审查,致使试卷错误为3题以上的。

7、 开设活动课,未按计划认真实施的。

8、 教案严重不规范的。

二)违犯考试管理规定行为的。

1、 不专心监考,做与监考无关事的。

2、 布置考场不认真造成考号贴错或收卷时不按顺序,试卷装倒,计算错误率超1%的。

三)侵犯学生权利行为的。

1、 给学生布置惩罚性作业的,或单科作业超过1小时的。

2、 50%学生反映老师经常讽刺、挖苦学生的。

四)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失职行为的。

1、 自己管理使用的公物,不经批准擅自带回家或移至家中者。

2、 采购工作中,不认真负责,购回劣质物品者。

3、 各种统计、报表、文件所列数据不准确者。

4、 负有义务的员工不按规定召开各种会议者。

5、 违反学校规定,应有记录的岗位而无工作记录的。

6、 负有检查义务的管理人员,检查后不及时上交检查记录致使工作延误的。

(五)其它过失行为的。

1、 学校派出参加教研活动的教师或外出学习者,不认真学习,缺勤半天以上的。

2、 教学和其它工作中,不进行安全教育,不安排必要保护措施而造成学生、员工身体受到伤害的。

3、 职员或工勤人员无特殊事由一周请事假累计超过10小时的。

4、 其它违反国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的各项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六条发生教育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也有权向学校各处室主任及学校领导报告。

第七条管理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在48小时内调查处理(节假日可顺延)。

第八条对学校处理不服的,可向教代会提出申诉,对申诉答复结果不服的,可向市教育局反映,要求处理。

第四章事故鉴定。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总支书记、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参加的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对重大有争议事故等级性质进行鉴定。

第十条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是处理事故的依据,鉴定意见以书面形式出现,处理完毕后存入事故档案。

第十一条任何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章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确定为教学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具体情节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事故的处理,应责令立即停止,恢复教育教学秩序,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责任人应赔礼道歉,并赔偿受害人损失。

一级教育教学事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100%,按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还应承担其他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从其规定。

二级教育教学事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10%—50%。

第十四条对于极端不负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教育教学事故,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关于出勤问题的处理。

1、 会议迟到早退,不超过会议时间四分之一的扣绩效工资10元,超过四分之一不超过二分之一的扣绩效工资30元,超过二分之一的按旷会处理。

2、 旷会1次扣绩效工资100元。

3、 各类大型活动和集会旷工、迟到、早退的,按上课旷工、迟到、早退处理。

4、 事后请假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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