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室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督查工作的考核,建立健全责任传递、压力传导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促进全县督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加强督查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县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件精神。
二、考核对象。
各乡镇(场、社区)、县直各单位(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
1. 《督查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2. 各单位组织督查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
四、考核标准。
列入年度考核的单位,基础分为80分,根据工作完成等情况给予加分或扣分,加分、扣分均取最高分;单项不重复计分,最高得分为100分。县级领导条线工作督查开展情况由县委县**重点工作督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会同“两办”进行考核、排名。
一)单位考核事项及细则。
1. 凡承办事项为招商引资、为民办实事、对上争取、市重大项目及其他列入督查办专项督查的,按要求每完成一项,承办单位加2分,协办单位加1分;提前或超额完成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0.5-1分;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的,扣5分,协办单位扣2.
5分。2. 县主要领导批办、会办、交办的工作事项,按时完成的不加分也不扣分,未按时完成的每项扣2分。在县委工作会议、县委扩大会议、县**干部大会等重大会议上受书面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3. 凡被《督查通报》表扬的事项,主办单位每次加1分,协办单位加0.5分;被通报批评的,主办单位每次扣1分,协办单位扣0.5分。
4. 凡按规定建立督查工作网络、基础工作完善、正常开展工作的加1分,否则扣2分。
5. 按要求建立各项督查台账的加1分;台账不规范的扣0.5分,未建立的扣2分。
6. 凡服从大督查网络统一安排且督查人员积极配合督查办工作的,每抽用1次加1分。
7. 被督查单位不支持、不配合督查办工作,制造工作障碍的,每发现一例扣2分。
8. 凡因督查工作出现重大问题而被诫勉谈话的,每次扣10分,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二)督查机构人员考核事项及细则。
1. 各分管条线督查人员按时办理县主要领导批办、交办、会办事项,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督查情况且内容全面、言简意赅、表述清楚的加2分,否则扣1-2分。
2. 各单位督查人员向督查办反馈的办理结果,报送及时、内容全面、言简意赅、表述清楚的,每件加0.5分;反馈报告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查、重报或补充报告的,每退回1件(次),扣1分;存有漏报或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的,一经查实,每次扣2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3. 报送的月度工作计划及每周完成情况比较及时、规范,内容包括县主要领导批办、交办、会办事项和招商引资、策应扶持、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工程等工作的,每次加0.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
2分。4. 工作计划或办理结果经催报后仍未报的,每延迟1天扣1分。
5. 报送的督查信息类新闻稿件被督查办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市级以上办刊采用的,每篇加2分。
6. 为按要求参加督查办召开的会议,迟到、早退或擅自替会的,每人次扣1分;缺席会议的,每人次扣2分。
7. 在督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得当,为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的,每次加5分,并对相关督查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因工作疏忽、督查不力造成重大失误或延误最佳补救时机的,每次扣5分,并责成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8. 督查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态度不端正,存在吃拿卡要、滥用职权等现象的,每人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本办法由县委县**重点工作督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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