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发布 2022-04-11 22:12:28 阅读 7607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

二〇一三年七月。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活动,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深圳**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等产品及其它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及其衍生产品、**投资**、以**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的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获得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等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授权与审批。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

财计划、编制委托理财方案;负责银行委托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产品、信托产品、债券投资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及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是否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编制具体的委托理财方案,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协助财务部完成年度委托理财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初审,负责对委托理财计划、方案及执行的过程进行审计,防范风险。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复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依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及时履行。

第七条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委托理财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超出前述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委托理财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三)分公司未经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四)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委托理财,应视同公司行为,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公司及分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负责。

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审批后,由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子公司财务部实施,向总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报告,对总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资金,避免或减少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财务部每月编制委托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财务部应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等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

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公司内部审计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2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九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委托理财的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财务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每年年末根据委托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董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交所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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