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安全考核管理制度

发布 2022-04-10 10:36:28 阅读 2749

文件编号:xah 013

新兴铸管(新疆)资源煤焦化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考核管理制度。

新兴铸管(新疆)资源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

2024年元月。

安全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考核力度,使安全考核更加透明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安全生产活动的考核。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考核。

第三条发生安全事故后考核如下:

一)死亡事故。

1、控制指标内死亡事故相关管理责任者:按照****监察局处罚决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同时煤焦化公司对各生产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也要给予处罚:

1) 安监处处长3500元。(如与****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

2) 总工程师3000元。(如与****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

3) 安全副总4000元。(如与****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

4) 生产副总3000元(如与****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

5) 总经理3000元(如与****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

6) 单位承担****监察局处罚的相应数额。

7) 煤矿(车间)相关人员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2、控制指标外的死亡事故相关管理责任者:

1)安监处处长3500元。(如与****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

2)总工程师:承担****监察局处罚并扣罚年终奖30%。

3)安全副总:承担****监察局处罚并扣罚年终奖30%。

4)生产副总:承担****监察局处罚并扣罚年终奖30%。

5)总经理:承担****监察局处罚并扣罚年终奖30%。

6)单位承担****监察局处罚的相应数额。

7)煤矿(车间)相关人员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二)重伤事故。

1、控制指标内重伤事故相关管理责任者:按照****监察局处罚决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同时煤焦化公司对各生产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也要给予处罚:

1)安监处处长1500元。(如与****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

2)总工程师1000元。(如与****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

3)安全副总2000元。(如与****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

4)生产副总1000元(如与****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

5)总经理1000元(如与****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

6)单位承担****监察局处罚的相应数额。

7)煤矿(车间)相关人员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2、控制指标外的重伤事故相关管理责任者:

1)安监处处长2000元。(如与****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

2)总工程师:承担****监察局处罚并扣罚年终奖10%。

3)安全副总:承担****监察局处罚并扣罚年终奖10%。

4)生产副总:承担****监察局处罚并扣罚年终奖10%。

5)总经理:承担****监察局处罚并扣罚年终奖10%。

6)单位承担****监察局处罚的相应数额。

7)煤矿(车间)相关人员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三)轻伤事故。

1、控制指标内轻伤事故相关管理责任者:

1)安监处处长100元。

2)总工程师100元。

3)安全副总200元。

4)生产副总100元。

5)总经理100元。

6)煤矿(车间)相关人员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2、控制指标外的轻伤事故相关管理责任者:

1)安监处处长200元。

2)总工程师:扣罚年终奖2%。

3)安全副总:扣罚年终奖3%。

4)生产副总:扣罚年终奖2%。

5)总经理:扣罚年终奖2%。

6)煤矿(车间)相关人员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第四条对险肇、未遂事故和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由各单位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第五条在一起事故中**人数超过一人的,对责任者的处罚金额在前述基础上按超过的倍数加倍。

第六条一年内发生多起事故,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追究责任的,处罚金额在上次事故基础上加倍,第三次被追究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对一年内发生重伤以上同类重复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扣罚年终奖50%,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条对发生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扣罚当年全部年终奖,并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发生各类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应在当天汇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汇报安全环保部,未即时上报,扣罚单位1000元。

二)发生安全事故或未遂(险肇)事故隐瞒不报,扣罚单位5000元,扣罚主管副总1000元,扣罚总经理1000元。

三)未按规定时限报安全管理统计报表每次罚款500元。

第三章外工队伍安全管理考核。

第十条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要求,未经安全环保部审查合格即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未经安全环保部审查合格即与生产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的,对签订合同的责任单位扣罚500元。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履行相关程序即开始施工的,按照如下规定考核。

一)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要求,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即开始施工,业主单位未明确阻止的,扣罚业主单位500元。经业主单位明令停止仍继续施工的,处罚施工单位2000元。

二)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要求,施工安全协议内容不全面、不明确的,扣罚用工单位200元并责令重新签订,重新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前不允许继续施工。

三)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要求,未接受安全交底即开始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元。

四)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要求,安全交底内容不全面、不明确的,扣罚业主单位200元并责令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五)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要求,安全交底无书面纪录或纪录未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签字的,扣罚业主单位500元。

六)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要求,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未经业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即开始施工的,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

第十二条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五款、第二十一条要求,经用工单位、业主单位或安全环保部明确要求仍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即开始施工的,处罚施工单位2000元。

第十三条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第。

一、第四款要求,对施工单位处罚500元。

第十四条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第。

二、第四款要求,用工单位、业主单位或安全环保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章现象的,视严重程度对施工单位处罚500~2000元并限期整改。对未能及时整改完成的,勒令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并处罚5000元。

第四章 “三同时”安全考核。

第十五条违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十条第二款要求,在编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时,未对项目安全卫生特点或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说明的,对负责的投资管理部门或业主单位考核200元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业主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十条第五款要求,未对项目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安全对策措施的,考核500元。

第十七条技术部门违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进行设计时未落实安全预评价报告或业主单位制定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经业主单位提出仍不完善的,考核1000元。

第十八条技术部门违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第三款要求,造成对外委托设计时未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经业主单位提出仍不完善的,考核1000元。

第十九条相关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第。

二、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影响安全设施验收或工程竣工安全验收的,对责任单位考核500元。

第二十条业主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第。

一、二款要求,未履行规定的程序即开始试生产的,考核1000元。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内部小改小革和技术改造中违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要求的,每次考核500元。

第五章安全教育考核。

第三十条各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五条规定,新工入厂四级安全教育过程中,各级安全教育人员未严格按照安全教育制度认真进行安全教育的,发现一次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五条规定,安全教育记录格式、内容未按要求填写,一次扣200元;安全教育记录缺少,一次扣500元。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违反《职工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第二条规定,职工个人安全档案每缺少一人扣1000元。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违反《职工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安全档案内容每缺少一项扣200元。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五条规定,职工调动时,职工个人安全教育档案未随人走,一人次扣1000元。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六条规定,新上岗工段级领导上岗前未进行专门的调岗安全教育,一人次扣1000元。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周一安全活动每少一次或记录过于简单扣500元;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周一安全活动日,未实行一周一考、一周一题制度,一次扣500元。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实业部周一安全活动每少检查一次扣200元;

第三十九条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按计划完成并没有及时做出计划变更的,一次扣1000元;

第四十条各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实业部未按时组织全员安全考试扣5000元。

第四十一条由于未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对相关管理人员扣罚500-1000元。

第六章 “专兼职安全员”安全考核。

第四十二条违反《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六条的规定,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扣罚责任单位5000元。

第四十三条违反《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不按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扣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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