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皖西学院处级干部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为干部选任和奖惩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处级干部(到龄转非达到半年的处级干部不参加民主测评)。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干部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其中,德包括政治品质(具体指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党性原则等方面的表现)、道德品行(具体指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情况)、担当精神;能包括工作思路、执行能力、组织能力;勤包括精神状态、工作作风;绩指完成年度任务情况;廉包括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廉洁自律、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情况。
三、考核方式和实施。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考核时在处级干部述职述德述廉报告的基础上,采取“校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分+二级单位综合考核得分分摊+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公开述职。
处级干部依据考核内容,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采取写实手法,撰写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做到全面客观、简明扼要,一般左右。党委组织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会召开前,对处级干部述职述德述廉报告进行汇总,并在校园网上公示,进行网上公开述职。
二)校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分。
校党政领导班子根据各成员的分管单位、联系单位工作情况,结合平时考核、纪检、巡视、审计等情况,对处级干部进行考核评分。
三)二级单位综合考核得分分摊。
坚持领导干部个人考核测评与干部所在单位考核测评相关联原则,对二级单位的综合考核由人事处另行发文,其考核得分按一定比例纳入本单位处级干部的考核得分中。
四)处级干部民主测评。
参加处级干部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为: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教职工代表(六安市“两代表一委员”、民主党派市级副主委、学校教代会执委)。
四、量化计分。
处级干部综合考核得分=校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分占20%+二级单位综合考核百分制得分占40%+处级干部民主测评得分占40%。
其中,校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分及处级干部民主测评时,学校对各评价等级赋予相应分值,加权平均后作为得分依据,其得分的计算公式为:(评价优秀票数×100+评价合格票数×80+评价基本合格票数×60+评价不合格票数×30)/总评价票数。
对有下列情况的,从处级干部综合考核得分中增减相应分值:(1)全校性会议及党委中心组扩大会议,每缺会一次(除组织外派以外)扣本人0.5分。
(2)被考核对象受到上级表彰或通报批评的,对应加1分或扣1分/次;受到学校表彰或通报批评的,对应加0.5分或扣0.5分/次(申报加分项的由申报人在民主测评前提供表彰依据)。
(3)对本单位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而隐瞒不报的,正职扣3分,副职扣1分。(4)干部因私事假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因私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扣本人1分。(5)上报材料无故不报与弄虚作假,该单位处级干部一律扣1分,迟报、漏报扣0.
5分。五、等级评定。
处级干部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处级干部“优秀”比例分别占正、副处级干部总数的15%,根据综合考核最终得分排序选取(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正、副处级干部优秀人数均不得少于3名)。对考核得分相同的人员,可综合校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分、处级干部民主测评结果按权重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时“优秀”票减去“不合格”票,得票多的排名在前;得票结果相同的,得“优秀”多者列前。
如果得“优秀”票仍相同,即以同样方式比较“合格”与“基本合格”得票情况。
对校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分和处级干部民主测评结果按权重进行统计后,其“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得票之和率达到20%的,直接认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其“不合格”得票率达到30%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此外,综合考核最终得分低于70分、但达到60分的,直接认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在60分以下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处级干部年度工作中,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因违反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等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受到诫勉谈话的,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处级干部年度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情况,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1)受到党内警告以上或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其中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认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或者受到行政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及其以上处分(含处分期间),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2)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的。(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处级干部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按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享受本年度岗位绩效和超工作量绩效奖励,其中考核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1千元。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者,不增加薪级工资、按规定按比例扣除本年度绩效工资、取消超工作量绩效奖励,且一年内不得参加上一级领导职务岗位的选拔和竞聘。
对考核结果分别为正、副处级干部末三位的,由校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联系)校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七、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是加**部队伍建设,提**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树立正确的考核导向,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切实防止拉票等不正之风,引导干部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公道正派、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二)因年龄原因转任非领导职务未被列入被测评对象的,应在考核工作开始前将本人年度述职述责述廉报告送交党委组织部,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认其考核等次,并报校党委审批。
三)2023年起,加大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在执行原相关规定外,对正、副处级系列综合考核最终得分前30%的人员,以及获得“优秀”等次的人员,超工作量津贴增加20%;对正、副处级系列综合考核最终得分后30%的人员,超工作量津贴减少20%。
四)本方案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日程安排。
附件。考核日程安排。
一、公开述职。
2023年12月28日前,处级干部将个人述职报告发送至邮箱。2023年12月28日-2023年12月31日,党委组织部汇总个人述职报告上网公示。
二、考核实施。
2023年1月3日,进行校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分、处级干部民主测评。
三、考核信息汇总。
2023年1月3日—1月4日,考核组量化计分,统计、汇总考核结果。
四、党委研究及公示。
2023年1月15日前,召开党委会,听取考核组考核情况汇报,确定考核结果,对“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处级干部进行公示。
五、信息反馈。
2023年1月19日前,向处级干部个人反馈考核结果,完成奖励、表彰和提醒谈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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