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 2022-02-27 11:13:28 阅读 467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六条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第七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成向企业投资。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资本金的差额(包括**溢价), 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九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一条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十三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计提坏准备金的,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当期费用。

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十四条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材料、烯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以及商品等。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在领用后,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摊入费用。 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其中,存货毁损的非常损失,计入当期损失。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用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运**生的支出和营业性收入,一般计入或者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折旧办法以及计提折旧的范围由财政部确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确定加速折旧幅度。 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取分期摊销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使有期限或者不少于十年的期限为分期摊销。

第二十一条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第二十二条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等。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生的销售(货)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货)费用包括销售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其他经费等。 管理费用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上交上级管理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银行手续费等。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购物;各项罚款、费助、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七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旧,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第三十条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数额。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数额。

第三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八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四十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企业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债权人、有关的政策部门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企业总结、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累的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通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由财政部依据本通则制定。

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文教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地需要,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降低成本,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支持和促进文教企业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文化 教育 新闻出版 广播电影电视 科研 卫生等部门 行政党团机关所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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