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lghc 2011-004
编制部门: 财务部
总监审核。部门会签。
总经理签发。
颁布日期: 2023年7月26日
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使用(以下简称“预算使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预算使用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受托的所有科研项目。
第二章科研经费使用原则。
十二大科目的使用原则。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使用市财政性科技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需履行查重评议程序。
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承担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设备为国有资产,课题验收完毕后应确保其保值增值,可对外出租。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使用时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课题)预算。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含与会人员差旅费、会议场地租赁费、其他与会议相关的费用。
按照公司标准及课题预算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承担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组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财政供养人员不得。
临时聘用人员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列明的薪酬支付。公司员工参与项目(课题)的,应将相应的职工薪酬(工资、社会保险)转入到此费用中列支。临时聘用、公司员工部分参与到项目(课题)中的,按照人力资源部门核定的工时支付其劳务费、薪酬。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列支,不得超过项目(课题)预算。
十二) 其他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其他费用一般是指在本市内、郊区发生的与项目(课题)相关的租车费、打车费。
十三)间接经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得超过间接费用的比例。
一般情况下间接费按下列方式支出。
1、 为项目(课题)提供房屋租赁费:按照为项目(课题)提供房租面积按月分摊公司的房屋租赁费。
2、 科研工作人员激励费支出:为提高科研工作绩给项目组成员的支出,按公司项目(课题)负责人综合评定支付。
第三章预算调整原则。
一)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项目(课题)主要承担单位变更应报市财政局批准。
二) 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通过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三)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四) 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单位核准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五) 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四章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 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公司科研项目。
二) 对于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并且其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结余资金按规定归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上交。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财务部。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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