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2-13 05:45:28 阅读 8203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档案管理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会计档案在企业生产经营、经济运行和维护企业法权益等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甘肃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省电力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财务资产部和办公室共同负责所属各单位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档案销毁审查批准工作。

第四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工资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类”材料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各单位要把会计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进行管理,切实做到领导、人员、制度及控制措施、柜架、库房五落实。

第五条。会计机构负责会计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积累、整理、编目和移交归档等工作(出纳人员不得保管会计档案);档案机构负责会计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查阅服务工。

1作,并负责会同会计机构对到期会计档案进行鉴定与销毁。

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会计档案工作制度: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会计档案安全保管制度;会计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理:

1.会计凭证。

1.1次月完成上月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任务。

1.2装订之前,应先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如有缺漏,应责成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补齐。

1.3原始凭证粘贴、折叠的长度、宽度,应与会计凭证封面相同,每本凭证装订角的厚度一般保持在2厘米左右,最厚不超过2.5厘米。

1.4会计凭证整理好后,统一按记账凭证编号顺序逐月(月内以记账凭证编号顺序确定会计凭证排列顺序)逐年排列并编写案卷顺序号。如果会计凭证册数量较多,可以每1年或每5年编写一个案卷顺序号;如果会计凭证册数量较少,可以每10年编写一个案卷顺序号。

1.5每年的会计凭证整理排列编号完毕后,统一编制案卷目录,若为计算机管理,则打印后备查。

21.6所有会计凭证编好案卷目录后,即可装入凭证盒入柜保管。每盒装几本按凭证薄厚确定,装满为止,但不得跨月跨年装盒。

1.7整理好的会计凭证须达到项目填写齐全、签章手续完备、装订整齐美观、排列编号准确、查阅利用方便的要求。

2.会计账簿。

2.1一本账,为一个基本保管单位,即为一卷,但各种账簿厚度一般不超过2厘米。

2.2一本账簿在立卷归档时都要从“1”开始,统一使用铅笔编写页码。正面有数据记载的页码编写在右上角,背面有数据记载的页码编写在左上角。

活页账整理时统一将正反面都是空白的账页抽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必须保持原貌,不得拆散,不得抽掉空白页,如原已印好页码则无须再编。

2.3凡账簿都要在封面之后账页之前放置“账簿启用表”并认真填写各个项目。如无账簿启用表,整理时务必补上。且计算机打印的账簿统一使用a4或a3规格纸张。

2.4每年的账簿统一按照现金账、银行存款账、总账、科栏目汇总表、明细账、辅助账的顺序进行排列,且从“1”开始,逐年连续编写案卷顺序号。

2.5案卷号编好后,逐卷(册)编制案卷目录。

2.6凡整理好的账簿,要按照排列编号顺序统一装入卷。

3盒内。每盒装几本,以账本薄厚确定,装满为止,但不同年度的账簿不能混装在同一盒内。

2.7整理好的会计账簿须达到结构完整、项目齐全、页码准确、平整美观、查阅方便的要求。

3.财务报告。

3.1各单位每年的财务报告统一分为下列两部分分别进行整理:①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②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

3.2**、旬报、半月报可不必立卷归档,由财务部门视具体情况,按照资料保存使用,并视其需要,进行销毁处理。

3.3各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单独整理立卷,视页数多少,一年立一卷或若干卷,不得与月、季度报表混合整理;月、季度财务报告视份数、页数多少,可一年立一卷,也可每季度或每半年各立一卷;每卷厚度一般不超过2厘米。查找利用。

3.4一个卷内有若干份报表时,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并制作卷内文件目录,以便日后查找利用。卷内所有文件材料统一使用a4或a3规格纸张制作。

3.5财务报告案卷编写页码,正面有字的编在右上角,背面有字的编在左上角。每本卷均从“1”编起,一卷一个顺序号,逐年连续编写案卷顺序号。

43.6年度财务报告案卷,统一按年度顺序单独排列并编写案卷顺序号(即案卷号,以下同);月、季度财务报告统一按时间顺序另行排列并编写案卷顺序号,逐年接续;年度财务报告与月、季度财务报告整理好之后,制作卷内文件目录和统一标准的案卷封面,并分别装进统一标准的卷盒内,不同年度的不能混装。

3.7案卷顺序号编好后,逐卷编制案卷目录。

3.8整理好的财务报告,应达到目录备考齐全、页码编写无误、装订整齐美观、封面填写正确的要求。

4.工资表。

4.1各单位的工资表视页数多少,可一年或每半年立一卷,也可每季度或每月立一卷;按年、月、部门编制卷内文件目录,每卷厚度一般不超过2厘米。

4.2工资表应统一使用a3规格纸张,若为感压纸多联式打印,应将打印件的首联(黑色)整理后归档。

4.3每年的工资表按时间顺序排列,从“1”开始,逐年连续编写案卷顺序号。

4.4案卷顺序号编好后,逐卷编制案卷目录。

4.5整理好的工资表案卷须达到项目填写齐全,备考签章完备、页码准确、平整美观、查阅利用方便的要求。

5.其它类。

5.1各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银行对账单、会计档。

5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视其页数多少,分别立卷,每卷厚度一般不超2厘米。

5.2每卷从“1”开始,统一用铅笔编写页码。统一使用a4或a3规格纸张。

5.3每年的其它类案卷统一按照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也可二者合一)、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的顺序进行排列,且从“1”开始,逐年连续编写案卷顺序号。

5.4案卷顺序号编好后,逐卷编制案卷目录。

5.5整理好的其它类案卷须达到项目填写齐全、备考签章完备、页码准确、平整美观、查阅利用方便的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整理会计档案,统一使用由档案馆监制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封面、备考表、卷盒、凭证包角纸和会计档案案卷目录等标准装具,并按规范填写所设置的各个栏目。

第九条。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在会计年度终了之后,可由会计机构再保管一年,并在期满次年的三月底之前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因财务工作需要也可适当延长移交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具体期限由各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移交时经档案机构检查不符合整理编目规定的,由会计机构负责重新整理。接收之后一般不再拆封,确需拆封的档案机构(人员)须与会计机构(人员)

6共同进行,以分清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档案法》关于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会计机构不得以某种理由拒绝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会计档案,更不允许会计人员个人自行封存所经手的会计档案。

档案机构不得拒绝按规定移交的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原则上只为本单位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特殊情况下,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出面办理对外提供利用手续。

各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均应严格保守本单位会计档案秘密和企业经济情报。并严格按照规定向有关人员提供查阅、复**务。严禁查阅人员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撕扯会计档案,违者按《会计法》、《档案法》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归档后的第一天算起,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其中定期又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种。以上所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各相应会计档案应保管的最低期限,在整理会计档案时应逐本逐卷具体标明。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24年8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如仍需查阅利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时间。如需销毁,按以下程序进行:

7由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负责,并由档案机构、会计(财务)机构派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档案销毁前的鉴定,初步确定档案的继续保存或销毁意见。

一)对已满或超过保管期限,且打算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逐卷逐页进行认真鉴定。

二)抽出涉及企业的产业、产权原始凭证、正在建设期间的基建项目会计档案和未结清债权债务有关的原始凭证、相关会计账簿、以及经鉴定小组确定需要续存的资料继续保管。

三)对已无继续保存价值并确定销毁的会计档案,分门别类逐卷编制销毁清册,标明卷号、名称、形成年月、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原因,并书面提出综合性的销毁意见。

四)将销毁意见和销毁清册提交本单位领导研究审查,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初步意见。

五)经过本单位鉴定、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呈文上报上级主管单位,由档案、会计部门会审同意后,正式下达销毁批复。

六)各单位接到正式销毁批复后,方可组织档案销毁。

七)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八)监销人员在销毁前要依据批准的销毁清册对即将销。

8毁的会计档案进行认真清点,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归档,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第十四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既要保存电子会计档案,又要保存纸质会计档案,以免电子会计档案信息丢失后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第十五条。单位发生变化,其会计档案的归属按照保持全宗完整、全宗内的档案不得分散原则处置会计档案归属。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的,终止前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原单位提前整理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馆。

一)单位分立,如原单位继续存在的,其会计档案由原单位统一保管;如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馆;如分立时有未结清的会计事项,其所涉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须抽出交由业务相关方保存。

二)一个单位的部分业务移交给另一个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由原单位保存。但对有关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原则上由原单位处置终了为止。

三)几个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来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如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则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四)会计档案的全宗单位发生变化后,原各有关单位均可按规定查阅、复制与其有关的会计档案。新全宗单位,9应当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供会计档案的查阅利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工程决算出来之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收单位。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的全宗单位发生变化时,由原单位负责按规定整理好之后方可移交会计档案。

第十八条。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与档案机构之间或单位与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移交方分门别类逐卷(册)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一式三套,其中两套作为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套交接收方作为日常查阅会计档案使用。

二)交接双方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进行清点。

三)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经办人和交接双方负责人(作为监交人)均应在场,并在清点无误的情况下,由双方交接经办人、监交人共同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同时加盖交接双方单位(机构)的公章。

四)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两套,交接双方各存一套备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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