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高级中学。
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稿)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我省新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我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教办基〔2013〕5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浙教基[2015]45号)和《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制订工作的通知》(浙教基函[2015]2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定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是深化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目标,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是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有利于全面客观体现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发展状况;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
二、评定原则。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体现高中新课程的理念。坚持全面评价,反映和评价学生自主选择学习情况,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实现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情况。注重学生个性特点,注重学生成长过程,注重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
坚持客观记录,如实记录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的学习情况、活动情况和具有个性特点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坚持民主评定,采用学生互评和教师评议相结合,探索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以事实为依据,确保产生具有很高认同度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坚持公开公正,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真实可信。
坚持简便实用,实行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有机结合,让学生易于参与,让老师易于指导,让各方易于监督。
三、组织机构。
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校实施,校长是实施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对学校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我校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顾贯石
副组长:赵琴、沈勤龙。
组员:肖陆兴、陈晓庆、马春峰、吕捷轶、黄海平、马文雅。
四、评定内容。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教办基〔2013〕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浙教基[2015]45号)、《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制订工作的通知》(浙教基函[2015]28号)要求,评定内容分为品德表现、学业水平、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五部分。
1.品德表现。
主要考察学生在品德操守、责任义务、行为习惯等方面的表现,包括家国情怀、尊老爱幼、社会责任、集体荣誉、诚实守信、交流合作、遵守纪律,以及能够客观记录学生道德认知及所获荣誉等情况。
2.学业水平。
主要考察学生各学科必修和选修课程修习情况及表现,包括必修课程学习内容(语文、外语、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运动与健康、**、美术等)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选修课程内容(包括选修ⅰ列入学业水平考试选考范围的限定性选修课程和选修ⅱ知识拓展类、职业技能类、兴趣特长类、社会实践类自主性选修课程)和学习成绩,以及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或活动所取得的成绩、获奖等情况。
3.运动健康。
主要考察学生体育与健康课程修习、身心素质、运动技能和体育综合素养,包括达标测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体育运动特长,以及参加体育竞赛活动及获奖等情况。
4.艺术素养。
主要考察学生**美术课程修习与相关艺术活动中表现出的艺术素养,包括艺术鉴赏能力、表现能力、创造能力,以及艺术特长及展演比赛获奖等情况。
5.创新实践。
主要考察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实践活动及科技创新活动的情况,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实验、通用技术操作、信息技术上机、勤工俭学、军训、职业体验、社会调查、社区服务、社团活动、志愿者活动等,以及研究性学习中形成的作品等情况。
五、评定实施细则。
一)品德表现。
二) 运动与健康。
1.基本项目总分为100分,加分项目10分,从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2.评价方式及细则:
1)每学期按时完成《体育与健康》课程修习课时计40分,考核优秀计20分(25%),良好计15分,及格计10,不及格计5分,不参加考核行0分。
2)国家体育卫生部门组织的学生体质测试优秀计20分,良好 15分,及格计10分,不及格计5分,不参加测试的计0分。
3)课余体育运动锻炼共20分,积极参加课余体育运动锻炼(跑操、课间操)获课间操、跑操一等奖的班级学生计20分,获二等奖的班级学生计15分,获三等奖的班级学生计15分。(取最高分)无特殊原因不参与跑操和课间操的学生计0分。
4)加分项目和分值。(满分为10分,加满为止)参加校运动会和其他体育竞赛获前三名每项计2分,四至八名计1分;参加县级运动会获前三名每项计5分,四至八名计2分;参加嘉兴市运动会获前三名每项计7分,四至八名计3分;参加浙江省运动会获前三名每项计10分,四至八名计5分;全国比赛前八名每项都计10分。
三)艺术素养。
1.**素养评定。
1)课程修习与鉴赏水品(60分)
学习态度与出勤情况(10分)
鉴赏模块笔试成绩(50分)
2)技能表现与艺术特长(40分)
歌唱成绩(30分)
参与学校**文艺活动(10分)
3)特长加分(10分)
加分细则如下:
持考级8级及以上证书、小b级及以上证书可加5分。
高中阶段,**类比赛个人奖项二等奖及以上,经**教师审核后,海宁市级与嘉兴市级可加3分,省级与国家级可加5分。
高中阶段,**类比赛团体奖项二等奖及以上,经**教师审核后,海宁市级与嘉兴市级可加1分,省级与国家级可加2分分。
上述三项每项只取最高分。①与②分值可累加,②与③不可同时加分。但最终成绩以100分为最高分。
2.美术素养评定。
1)美术鉴赏必修模块成绩(30分),2)美术技能(绘画和篆刻)选修模块成绩(45分)
(3)课程修习情况(10分)
4)特长加分(5分)
参加浙江省艺术特长水平a、b(小b)测试合格的分别为分。
5)参与活动(10分)
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县(市)艺术比赛获得。
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分分;被选拔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地(市)级及以上级别艺术比赛的学生、获得由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等级测试证书的学生10分。参加校级活动,如书画大赛获。
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
四)创新实践。
1.项目总分100分,分类指标、评价依据及分值如下:
2.评价方式细则。
1)实验及技术操作能力评价
根据实验课或上机课表现记录表评价或每学期末组织一次实验及上机测试,根据测试表现或成绩评价,评价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优”、“良”、“及格”、“不及格”,相应赋分为10分、8分、6分、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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